【專題】翟田田涉恐事件(霧谷飛鴻)

按:翟田田涉恐事件至今沒有下文,一些媒體借力此案以批判美國言論自由之虛偽。然而鮮有報導詳細調查翟究竟說了什麼,而美國相關法律又有哪些規定。至於是否在獄中遭遇暴力,是否保釋出現阻滯等細節更無追究。只見曾號稱要代表13億中國人民起訴CNN和莎朗·斯通的大律師再次紅火起來。國內聲音紛亂,不如且聽一家之言。次專題收錄美政府官方網站博客霧谷飛鴻的三篇文章,以及牛博網一篇。而必須區分的是,翟被檢控只是涉案,最終結果陪審團說了算。


解讀翟田田案報道疑點(一):言論自由與因言獲罪

2010年6月3日新華網轉發"三湘都市報"實習編輯陳子思編發的一篇題爲"留美博士因言獲罪湖南律師團赴美討說法"的文章,對翟田田一案作了比較詳盡的報道。在報道中以"因言獲罪不合理"爲小標題引用了兩位人士的說法:"翟田田的辯護律師海明認爲,翟田田被控"恐怖威脅"幷不合理";以及"中國人民大學跨國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長錢衛清律師也表示,單純因爲口頭言語就定罪,有些不可思議,他認爲這是典型的'以言定罪'"。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法案》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表達等自由權利,人身和財産不受侵犯,保證公正的訴訟程序等權利是美國人民來之不易、因而最爲珍視的財富。但是,其前提是公平和公正,即不得以侵犯他人的利益和權利爲代價。言論自由也是這樣。

美國人所享有的言論自由是相當廣闊的。國家領導人和執政黨不但人們可以議論,還常常是廣播電視節目調侃的最佳對象。對于政界、商界和文娛體育各界知名人士,也稱之爲公衆人物,對他們評頭品足甚至散布不實傳言,不但司空見慣,甚至不構成誹謗。人們可以對上至國家憲法、下至州縣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法律條款提議修訂或廢止。一般情况下,不會因爲你所使用的語言觸犯了某個權威而被報刊網絡等傳媒封殺。

但是,人們的言論有沒有界限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是社會公認的道德。雖然在非特指情况下使用污言穢語一般不觸犯法律,但是人們通常會鄙視這樣的行爲,習慣使用污言穢語的人很難爲一般老百姓所接受。

其次是在專業領域內,人們的言論不得違反專業的行爲規範。美國媒體近日廣泛報道了一件新聞:白宮記者團首席記者、來自赫斯特報系的海倫۰托馬斯女士5月27日在白宮舉行的猶太傳統日紀念招待會上,當有人問起她對前不久以色列攔截前往加沙的援助物資船隊造成人員傷亡事件的看法時,高齡89歲的海倫脫口而出:以色列猶太人應該"滾出巴勒斯坦",回到他們在德國、波蘭和美國的家裏去。儘管她在白宮記者圈子裏對以色列持批評態度是有名的,海倫這次的出格言論還是引發了軒然大波,在巨大壓力下她不得不宣布退休,告別了報道過十位總統的白宮西厢記者生涯。

最後,就是不能使用法律明確禁止的言論。在美國,揚言威脅傷害他人、破壞他人或公共財産是違法行爲。很多地方還將使用"挑釁語言" (Fighting Words)列爲犯罪。在我們弗吉尼亞州,汽車牌照上選用帶有種族歧視意味的字母數字是不被允許的。白宮每天都會收到兩三萬份給奧巴馬的信件、傳真和電郵,一旦發現有威脅總統的內容,就會轉給特勤局處理。還有十幾個接綫生接聽打給總統的電話,每個接綫生桌上都有一個按鈕,如果是威脅性的來電,一按按鈕馬上就會接通特勤局的反恐專綫。

下面一個案例,說明對恐怖威脅的起訴和定罪,檢方無需以物證證明被告具有能力或有意實際執行所發出的威脅

2006年11月8日,德克薩斯州史密斯縣泰勒市(Tyler, Texas)的約翰۰泰勒高中9年級學生上舞臺藝術課。由代課老師指導學生自行欣賞音樂。當幾個學生問T.T.(因爲是未成年人,所以在法庭文件上匿名)聽的是什麽時,T.T.說是自己創作的樂曲。幾位同學對此表示懷疑,隨後T.T.與幾位女同學發生了爭執。

T.T.後來的舉動産生了嚴重的後果:他對那些女同學說,他要向她們投射某種物品,把她們打倒,等醒過來她們就會發狂。儘管他沒有說明是什麽,那些年輕女孩都認爲他可能扔的是飛鏢,上面塗了某種化學藥劑。爲了增强威脅的效果,T.T.戴上塑膠手套,在兜裏摸索,同時嘴裏開始從10倒計數。

女孩子們嚇壞了,跑去校長辦公室求助。後來駐守學校的警官進行了簡短的調查,州檢察官提出起訴,指控T.T.犯下了兩項如果是成年人的話將被控以恐怖威脅的輕罪罪行。T.T.否認指控,由陪審團進行了審判,認定指控成立,法庭判處T.T.進德州青少年管教中心。T.T.不服上訴。

T.T. 在上訴時抗辯聲稱一審證據不足:不能證明他的行爲有意將女孩子置于立即遭受嚴重身體傷害的恐懼之中,而且凡是明理的人都不會因他的行爲而感到恐懼。

儘管涉及青少年的上訴案件通常按照民事程序處理,但是設在泰勒市的上訴法庭在本案審理中,對證據采用了更爲嚴格的刑事標準。上訴法庭認爲,有意傷害構成要素可以是行動,也可以是語言;而被告以通常理解的倒計數方式(女孩逃跑時他已經數到了7)已經構成了立即的威脅。最後,法庭維持原判。

綜上所述,認爲在美國不能單純因爲口頭言語定罪,或是認爲對口頭的恐怖威脅起訴不合理,是對美國的法律不够瞭解。一般老百姓有這種看法可能是缺乏法律知識,作爲律師則不應該犯這樣的低級錯誤。


解讀翟田田案報道疑點(二):美國大陪審團制度

本文繼續解讀中文媒體報道翟田田一案中的疑點。今天的內容涉及的是美國大陪審團制度。

自從5月中下旬媒體開始報道翟田田涉嫌恐怖威脅一案以來,與紐約隔河相望的新澤西州霍普肯市史蒂文斯理工學院就成了一個關注熱點。在媒體報道中,特別是媒體引述海明律師——據說是翟田田的移民律師——的陳述當中,多次提到美國的大陪審團。

例如,新浪網6月3日轉載《華商報》記者徐娟于美國東部時間1日下午題爲《翟田田或錯過自辯機會》的報道,其中引述海明律師的話說,"在1日與翟田田通話時翟田田方才得知有大陪審團聽證會一事,此前沒有接到任何通知"。報道中還說,"按照美國法律,應在聽證會召開前3周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有權决定出席陳述證詞或放弃出席。但直至聽證會召開,翟田田都一無所知,海明稱翟在電話中非常氣憤。翟說,根本沒有人告知他大陪審團聽證,他以爲還需等待兩個月才開"。此外,報道中還提到"海明透露,根據美國法律……大陪審團程序只有重罪才會涉及"。

我們知道,在美國有陪審團制度。刑事案件和很多民事案件的被告有權選擇由陪審團審理。這裏所指的是被告已經被正式起訴之後的事情,所說的陪審團又叫 "小陪審團"(Petit Jury)或"庭審陪審團"(Trial Jury)。在這之前,刑事案件還有一道程序,就是由大陪審團(Grand Jury)决定檢察官提出的指控是否成立,决定是否起訴,如果起訴的話有哪些罪名。

憲法第五修正案明文規定,聯邦法庭審理的死刑或重罪(一般認爲是可能判刑一年以上的)案件必須由大陪審團來决定是否起訴。州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因爲聯邦憲法沒有規定,所以是否通過大陪審團來决定起訴,各州的做法不同。有的州還可以經由立法機構或所在地區的法庭决定是否設置大陪審團,或某個案件無須經過大陪審團,直接由檢察官提訴,法官或(小)陪審團審理。新澤西州與聯邦的制度相近,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包括輕罪)是否起訴都由大陪審團來决定。

大陪審團除了閉門聽取檢察官的陳述,檢查有關證據,傳喚檢察官提供的證人之外,還可以在檢察官和法庭的協助下進行相關的案情調查。除了極爲特殊的情况,它不傳召被告或被告提供的證人即使被告要求出席陳述案情,大陪審團也可以不予接受。這是因爲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被告不自證其罪的權利,如果被告出席大陪審團作證,有可能帶來嚴重的司法程序問題,甚至可能造成大陪審團做出的决定無效。

大陪審團有可能裁决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提起訴訟。因爲這樣,爲了防止不實罪名傳播,保護被告的權益,所以大陪審團的整個審議過程嚴格保密,只有檢察官及其傳召的證人出席。不像進入庭審階段,往往是原告、被告和證人,律師、親屬和朋友,有關和無關看熱鬧的旁聽者濟濟一堂,而大陪審團審議案情的時候,就連證人的律師都不得入內。正因爲如此,好萊塢電影出現的庭審場面都是"小"陪審團,很少有大陪審團出現在熒幕上。

新澤西州全部21個縣都設有大陪審團,每個大陪審團由23名合格的普通公民組成,任期18個星期。在任期內,每個星期至少有一天到庭審議案件,審議庭必須有12名以上的陪審員出席才合法。和小陪審團陪審員一樣,每工作一天有5美元的津貼(聯邦陪審員的日工資是40美元),有交通補貼,提供停車,晚上加班提供餐飲。如果自身工作是政府雇員,則原工資照拿。企業雇員則取决于公司的規定,但是法律保證公司不得因爲員工擔任陪審員而將其解雇、减少福利或加以歧視。

媒體在報道本案時多次提到因爲翟田田錯失大陪審團聽證的機會,因而"凶多吉少",本文開頭提及的報道采用的標題也是《翟田田或錯過自辯機會》。根據上面的解釋,這種說法不能成立。大陪審團的設立,就是爲了給刑事犯罪嫌疑人增加一層保護。有的法律專家稱大陪審團既是法律之"劍",又是法治之"盾",就是這個意思。新澤西的大陪審團可能裁决州檢察官對翟田田的指控成立,也可能裁定不成立。如果是後者,就立馬還翟田田自由之身。即便是前者,翟田田也有權選擇陪審團進行審判,他不但可以傳召己方證人作證,而且有充分的機會在陪審團面前自辯。

讀者如果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新澤西州的刑事司法程序有興趣,可以擴展閱讀《美國參考》的電子期刊"美國陪審團面面觀",以及美國聯邦和新澤西州的相關英文網站。

美國聯邦法庭網站:
http://www.uscourts.gov/Viewer.aspx?doc=/uscourts/FederalCourts/Jury/grandhandbook2007.pdf

新澤西州法庭網站:
http://www.judiciary.state.nj.us/index.html

新澤西州法律和公共安全部總檢察長辦公室刑事司法局網站:
http://www.state.nj.us/lps/dcj/sgj.htm

戴頓大學介紹大陪審團的網頁:
http://campus.udayton.edu/~grandjur/index.htm


翟田田自願離境回國;恐怖威脅罪名懸而未决

原新澤西州哈德遜縣霍勃肯市史蒂文斯理工學院中國籍博士研究生翟田田涉嫌恐怖威脅,不久前新澤西州移民法庭批准他自願離境的申請,翟田田于8月10日星期二乘飛機返回中國。

翟田田回國後于8月11日接受了《環球時報》的采訪。根據《人民日報》網站《人民網》英文版8月12日的報道,在接受采訪時他說 "在等待美國檢察官通知他開庭日期" 。他决心對(史蒂文斯理工)學院采取法律行動。他說,"我將不會對指控認罪。我將始終維護我的權利。"

報道說,翟田田拒絕接受美國檢察官提供的機會,將其罪名减輕爲"行爲不檢"以換取他的認罪。報道說,儘管該罪名不屬于刑事犯罪,但是仍然可能判處六個月監禁。由于翟田田拒絕接受該提議,檢察官將恢復以恐怖威脅罪名起訴。

報道又說,日前新澤西州移民法庭對翟田田自願離境的申請做出裁决,允許他8月30日之前在采取預防措施的情况下離開美國。

報道還說,關于本案的說法紛紜,有的說它是種族歧視的一個例子,幷且說明美國司法系統存在的缺陷;也有的說翟田田因爲他的煽動性言詞而罪有應得。

報道最後引用一位中國律師的話說,"許多在美國的中國留學生不知道他們的某些言行在當地是違法的。"

本案因爲被告爲外國留學生,而且涉及刑事和移民等不同的法庭,檢察當局與法庭在刑責認定和控辯協商上還留有很大空間,特別是檢方幷沒有公布詳細案情,所以對本案過多揣測于事無補,不如讓我們來看看美國法律如何定義恐怖威脅或犯罪威脅,參考發生過的類似案件,以增加對美國法治的瞭解。

在美國,恐怖威脅和犯罪威脅(Terrorist Threats and Criminal Treats)在很多時候難以區分。恐怖威脅幷不一定專指基地組織或其他恐怖團體的煽動言論或政治訛詐,它更多地指那些諸如家庭暴力、仇恨犯罪、爆炸縱火以及校園暴力等。而在911事件之後,法庭文書和報章文字更多地使用恐怖威脅一詞。如果細分的話,威脅要用刀扎人家的汽車輪胎,一般只會說這是犯罪威脅,但是威脅要放火燒人家的房子,說這是恐怖威脅不但準確,而且顯得比較與時俱進。

以暴力威脅恐嚇他人,或者其威脅造成公衆恐慌或不便,就是通常理解的恐怖威脅。下面我們以加州爲例,對恐怖威脅或犯罪威脅的法律定義加以說明。加州刑法第422節將犯罪威脅成立的諸要素定義爲:

被告有意識地威脅要實行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罪行;以及
被告發出的威脅有具體意圖因而被視爲一種威脅;以及
該威脅是如此明確、無條件、立即和具體,表示其目的之嚴重和立即執行之前景;以及
該威脅確實給受害者帶來持續的擔心;以及
這種擔心是合理的。

聯邦法律對恐怖或犯罪威脅的刑罰有罰款(最高25萬美元,新澤西州7萬5千美元,最高的是德克薩斯州450萬美元)、監禁(最多5年,新澤西州3到5年,最長的是紐約州100年)、緩刑和施以電子監控,或向被告下達禁制令。

恐怖威脅和犯罪威脅涉及威脅的言詞或表達,這和美國人特別看重的保護言論和表達自由有關,所以它往往引起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釋,因而爲這類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也是可能的。

下面是一個案例:當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一個停車場服務員馬利奧∙賽裏托斯(Mario Cerritos)看到在停車場一輛汽車旁,未成年男子西爾維斯特(Sylvester)與一位女士發生爭吵和肢體衝突,塞裏托斯警告西爾維斯特說他將打電話報警,西爾維斯特回答說:"如果你報警,我就要給你點顔色看看。" 塞裏托斯讓他的助手打電話,這時西爾維斯特上前說:"如果你報警,我就殺了你,我要殺了這兒的所有人,全部,所有員工。"西爾維斯特在駕車離開停車場之前,又下車對另一位服務員雨果∙梅西亞(Hugo Mejia)說:"我會回來報復你,我會殺了你。"這時塞裏托斯立即擋在他們之間。警察在不久後到場。

庭審時西爾維斯特拒絕作證。在場的女士則作證說,(在他們爭吵時)西爾維斯特只不過是抓了她的手,而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塞裏托斯作證說他擔心他的生命受到威脅,認爲該少年所說的就是他所要實行的。梅西亞則沒有作證。

少年法庭采信塞裏托斯的證詞,認定西爾維斯特犯了毆打罪和兩項犯罪威脅,但是對沒有與西爾維斯特發生面對面衝突的塞裏托斯助手的犯罪威脅不予采信。法庭判處西爾維斯特按照同樣條款和條件繼續執行(審判)之前發布的監視居住令,加判完成情緒控制和家庭暴力兩項教育課程。

西爾維斯特和法庭委派的律師對第二項針對梅西亞的犯罪威脅提出上訴,認爲梅西亞沒有作證證明(西爾維斯特的)威脅對他帶來持續的擔心,因而該項罪名的第四項要素不成立,要求取消對梅西亞的犯罪威脅罪。

2006年3月9日位于洛杉磯縣的加州第四上訴法庭裁定,因爲沒有梅西亞的證詞,所以將西爾維斯特對梅西亞的犯罪威脅减輕爲企圖犯罪威脅。但是那仍然是一項重罪罪名。

回到翟田田的案子。顯然本案的關鍵是他是否給學生服務中心(Howe Center Desk)打過一通電話。如果打過,他在電話中是否說過他"要燒掉學校的大樓",還是翟田田本人說的"通過和學校打官司和通過媒體"來(燒)毀掉學校(的名聲)。既然檢方尚未公布證據,我們不宜猜測。而檢方以减輕罪名換取被告認罪的動議,則是美國司法實踐中的的常見做法。

至于一位讀者在留言中問道,如果翟田田的案子開庭,美國是否會允許他回美國應訴。爲此我咨詢了幾位移民律師,他們說儘管美國沒有爲此單列一項簽證類別,但是如果此案開庭,翟田田又要來美應訴的話,有變通的做法讓他取得簽證。但是他們一致認爲,根據經驗,本案十分可能就此"挂起來"(hang up / suspended)。所以本博主對此話題,也就此打住。


北美留學生翟田田案全面解析

翟田田案最近成了一樁小小的國際風波,國內外華文媒體也甚是關注,挺的倒的都不乏其人,加上不少別有用心的人推波助瀾火上澆油,事情越來越有複雜化的迹象。作爲對美國法律略曉一二的我覺得很有必要撥開該案相關報道的迷霧,信我能給各位關注此事的讀者們一個更全面的圖景。

事情最早由美國的華文媒體《僑報》在5月20日報道,可惜報道的時候顯然沒有意料到該事件經過發酵後的效應,所以記者很明顯沒有花多少工夫對受害者本人進行哪怕最基本的研究,甚至連翟田田的現就讀專業都搞錯了。通過Google可以很明顯的找到翟田田的情况,他就讀的博士專業是Enterprise Systems,碩士專業是Systems Engineering,本科專業是Civil Engineering,完全和物理學不相干。

然後就是各門戶網站報道中的"恐怖分子"一說。但稍微有點常識的都應該知道,terrorist不是一個指控,而是定罪或者認罪之後才可以使用的一個詞。在司法程序中的被告充其量也就是一個terrorist suspect。對比最近美國媒體有關抓捕的兩個新澤西恐怖嫌犯的報道就可以看出國內的媒體是完全沒有操守的,爲了製造恐慌吸引眼球引發爭議無所不用其極。而且新州政府指控翟田田的罪名分明是Terroristic Threat,雖然名字很像,但是這個詞有著非常準確的用意,基本上美國50州法典中的定義都差不多:

A terroristic threat is a crime generally involving a threat to commit violence communicated with the intent to terrorize another, to cause evacuation of a building, or to cause serious public inconvenience, in reckless disregard of the risk of causing such terror or inconvenience. It may mean an offense against property or involving danger to another person that may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recklessly endangering another person, harassment, stalking, ethnic intimidation, and criminal mischief.

This misdemeanor charge occurs when an individual communicates any type of threat that causes a person or group to be in fear of bodily harm, disrupts an assembly, public gathering or the use of a public building or indicates an attempt to interrupt or disrupt any type of public service such as telephones, water, sewage or electricity.

Terrorist threat charges can also occur with threats to the government or any school, public officer or emergency service organization as well as those directed as particular private individuals. Stalking, harassment and public misconduct and also result in terrorist threat charges.

懶得翻譯了,法律文書還是太繞口。不過幾個要點說下就明白了:

1. Terroristic的翻譯有恐怖主義的,恐怖行徑的,暴力行爲的,可惜我們只會選擇最危言聳聽的那一個。

2. 威脅內容指的很明確,主要就是針對建築物的,定義中兩次出現類似詞彙:building和property。

3. 學校是倍受保護的對象。今年4月10日德州休斯頓的一個中學生就因爲用手比劃成槍狀對老師喊了幾句"Pew Pew"就被學校停學被政府指控,翟田田這樣算什麽?美國人根本就是對這個極度敏感,虧翟田田在美國呆了這麽多年,跟法盲沒區別。有人沒事就上升到什麽民族什麽國家什麽國際地位什麽言論自由。好吧,這就是美國,一個年齡只有翟田田一半的美國公民的遭遇相信已經凸顯了美國的司法公正。

所以基本上terroristic threat和我們通常理解的恐怖行爲相差甚遠,所以英文媒體或者美國讀者的評論一般用的就是Arson:縱火罪。這跟所謂的威脅"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恐怖主義威脅的犯罪嫌疑人"毫無關係,我不知道這個指控裏面和國家安全有什麽關係?別人不知道就算了,作爲律師的海明分明就是故意煽動民族情緒,歪曲理解詞義達到其將事情擴大的目的。

接下來就是翟田田被捕傳出來的經過實在離奇的讓我不敢相信。

據說這個事情是翟田田花了100美元托一位獄友帶出一份親筆信給學校附近一個中餐館老闆才曝光的,但這裏面有很多疑點:

1. 翟田田關在hudson county jail。這是一個新澤西比較大的移民監獄(當然不光是關移民),因爲工作原因還是對這裏比較瞭解的。從裏面打新澤西當地區號201的電話是免費的,打紐約也不過是89美分一分鐘接通費1.75美元而已。一般爲了限制煲電話粥通話時間每個監獄都會控制,但我接過的移民監獄電話最短的沒有少于15分鐘的。我實在不理解有100美元在身的翟田田爲什麽要勞心費力的花大價錢托獄友傳遞鶏毛信,又要培養獄友感情又要寫信又要費筆墨還貴了無數倍,畢竟打電話是免費的。除非他這封信數百頁,他覺得打了15分鐘之後又排隊打電話划不來,否則我很難理解。

2. 翟田田被捕的時候據說是4月中旬,而5月初那個中餐館老闆娘聯繫過翟家一次被懷疑,而5月中旬才有一個同學打電話來告知確認消息,其中跨度長達一個月。上面打電話的疑問就不說了,翟田田100塊錢可以把全美國他認識的人都打個遍了,如果找了律師估計國內早就聯繫上了,因爲很多移民律師爲了方便辦公室都有國際長途包月。就算是翟田田最熱衷的筆談方式,寄個信哪怕回大陸也不難吧?我還收過德州移民監客戶USPS快件來的身份證戶口本呢。而且換了誰一個月和孩子失去聯繫都會著急,作爲一個能把孩子送去馬耳他讀高中,在美國私立大學最熱門專業(該校的engineering是出過諾貝爾獎得主的領先專業,意味著國際學生要去爭獎學金很激烈)讀了7年的家庭,找個懂英文的人幫忙打個越洋電話幷不難吧?可報道却顯得他們那麽後知後覺,真的讓我不知道說什麽好。而且那個老闆娘就算是把翟田田的親筆信快遞回國,DHL什麽的3~5天就到了。既然信中有翟家電話,我想翟田田不會忘了家裏地址吧?

3. 報道稱翟田田是打對方付費電話讓中領館得知事情曝光的(我真不知道怎麽不一開始就給中領館打,要花100美元找一個平頭百姓),但最讓我起疑的地方就在這裏。這種對方付費電話打過來的時候,你接起電話就會知道這個電話從哪里打來的(hudson county jail),而作爲大名鼎鼎的移民監紐約中領館不可能不知道,所以根本沒有理由去接。因爲中國的偷渡客太多,在不知道電話那頭是誰不知道打電話目的爲何的情况下接這個電話那可就是浪費中國納稅人的錢了,而如果貿然接了一個誰知道以後要接多少?對比《環球時報》最近有關朝鮮越境走私客被擊斃的新聞就可以看出,政府對于跨國犯罪行爲一向是不支持的,在無法區分來電人是偷渡客還是留學生的情况下,我估計不會隨便接電話。而且就我個人去紐約總領館辦事所瞭解的使館人員的服務態度來看,爲人民服務一詞不過是口頭禪而已。

接下來有關牢房生活的報道就更可笑了。

雖然美國的監獄基本是監獄官員說了算,而且大多數時候法院都支持監獄官員的决定,但監獄的伙食怎麽都是要監獄的營養學家同意的,最起碼的要求就是 nutritionally-sound。這意味著雖然口感不佳,但要餓到或者搞的翟田田營養不良還是比較難的,所謂的只吃"麵包清水"是絕對不可能的。全美國監獄伙食的平均水準是每天2.25美元,所有費用每天95元,而且全部是美國納稅人買單,文中所謂海明律師捐助100美元之類的文字簡直就是拿美國政府在爲養活的30萬移民囚徒每年花的10億美元開玩笑。其實這篇報道無非兩個目的,那就是翟家窮海明大義,然後要大家募捐而已。

至于醫療環境,我就舉一個例子就足够了。我曾經一個客人在偷渡前懷孕,在邊境被抓,楞是在監獄享受完備的待遇,最後出獄沒多久安全的生下了孩子。而在移民監,如果有未成年人和父母一起被抓的情况的話,出于人道主義考慮還會將家人安排住在一起。我當然不是說美國監獄怎麽美妙,移民監尤其因爲外包給私人公司而環境惡劣,但即使如此也不會出現報道中那樣拙劣的描述。真是,撒謊好歹也要下功夫的。更搞笑的是,翟田田和領事官員稱未受獄方不公對待的文章出現在 5月30日,而海明律師却在31日說翟田田處境堪憂,估計領事館也是受不了這樣炒作,在6月5日轉述翟田田的話逐條否定了海明有關飲食,拔牙,被毆有關的不實指控。

後面有關大陪審團的報道就完全是被海明這垃圾律師牽著走了。

大陪審團現在基本是一個有美國特色的司法程序了。這個陪審團本身存在的目的就是檢視公訴人提交的材料和證據來判定是否足够和必要起訴被告,避免刑事訴訟程序被公訴人綁架,是一項有利于被告的程序。在海明律師的報道中却成了一個玩幕後交易暗箱操作損人利己的程序,這且不是對一個經受數百年考驗的程序的嘲弄麽?

而且說翟田田不知道大陪審團恐怕也是不靠譜的事情。其實按照聯邦法規定,翟田田在被捕24小時內(也就是4月中旬)就有一個出庭的程序要走。法官將在這次出庭的時候給翟田田一份正式的指控書,告知翟田田他的相關憲法權利,通知預審出庭日期,在無力負擔律師費的情况下指派一位律師(翟田田就是這種情况),决定是取保候審還是羈押待審。難道美國政府會爲了翟田田這麽一個不起眼的人物亂搞司法程序麽?然後就是如果不是被告自願放弃大陪審團的權利,大陪審團就要進行。那麽既然大陪審團舉行了,就意味著翟田田沒有放弃這項權利,也就暗示翟田田知道這項權利(這也是上一庭告知的諸多憲法權利之一),那怎麽會不知道大陪審團開庭的事情呢?海明律師這徹頭徹尾就是利用國人對中國司法體制的認知和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來損害美國司法系統的形象,以求塑造極端惡劣的環境,給自己一個堂吉呵德的幻想和實實在在的經濟收益。

至于什麽翟田田的證人出庭,什麽出庭的都是校方的人,什麽凶多吉少之類的,根本就是謊言。因爲大陪審團開庭的時候,被告本身就是禁止出席的,更不要談他的什麽證人了。大陪審團這個環節本身就是組成大陪審團的12位當地居民和公訴人直接的事情,連法官都不出庭,所以去的當然都是校方的人了,因爲他們是公訴人的證人麽。

在這篇報道裏面還出現了捐款事件的續篇,因爲翟父的反對,海明募捐不成,却拋出"捐款本不需要翟父同意,翟田田已經是成年人,自己得到翟田田委托得到授權"云云的理由,然後以"尊重翟父"的名義找臺階下。我想知道,翟田田授權你們處理刑事案了麽?你們的retain agreement有募捐凑律師費的條款麽?對于一個能負擔孩子美國私立高校讀7年的家庭我認爲對付一個律師費幷不會鬧的傾家蕩産的程度吧?人家本科一年 4,5萬,一個研究生學分1100美元的交了7年來著,家裏好歹也是也是二三十萬美元,這還不算住宿費生活費雜費等。雖然翟田田有在學校做助教,但估計他們家家底就在這裏擺著了,這"募捐"是便宜誰明眼人自然知道了。

我陰謀論的推測一下:這件事情可能翟家完全知情,爲了幫兒子贏案子,在海明安排下打算參照幾年前的賀梅案的套路先把事情隱瞞下來,背著自己的 public defender(也就是政府指派的那個律師,極有可能是老外)在5月中捅給僑報然後在網上鋪開醞釀民族情緒,製造一面倒的負面新聞試圖在大陪審團出庭前給即將出庭作證的校方證人施加壓力,以求扳回劣勢。因爲按照順序,現在完全沒有海明這個移民律師的出場鏡頭,翟田田如果被判刑的話那要做完牢才會將案件轉給移民法庭再開庭受理他的遞解遣返案,海明分明是做了超出自己本分的事情。

光是歪曲報道就先寫到這裏,海明律師這個還會找時間繼續分析。

附:

翟田田的個人情况 :http://sse.stevens.edu/people/graduate-assistants/ (按字母排序,在最下方)

Terroristic Threat: http://definitions.uslegal.com/t/terroristic-threat/

http://www.criminaldefenselawyer.com/crime-penalties/federal/Terrorist-Threat.htm

那個不幸的休斯頓女孩:http://www.uslaw.com/library/Legal_Commentary/Terror_Tots_Girl_Suspended_Terroristic_Threat_Pointing_Finger_Teacher_.php?item=773643

有關關押監獄電話費的問題可以看這個報道:http://www.nj.com/hudson/index.ssf/2010/03/hudson_county_jail_detainees_t.html

美國監獄伙食:http://www.ehow.com/about_4567963_prison-food.html

移民監美國政府投入:www.immigrantsolidarity.org/Documents/detq&aflier.pdf

大陪審團的Wiki:http://en.wikipedia.org/wiki/Grand_jury

大陪審團以及其他刑事程序的介紹:http://www.law.cornell.edu/rules/frcrmp/Rule6.htm


http://blogs.america.gov/mgck/2010/06/09/%E5%9B%A0%E8%A8%80%E8%8E%B7%E7%BD%AA/
http://blogs.america.gov/mgck/2010/06/10/%E8%A7%A3%E8%AF%BB%E7%BF%9F%E7%94%B0%E7%94%B0%E6%A1%88%E6%8A%A5%E9%81%93%E7%96%91%E7%82%B9%EF%BC%88%E4%BA%8C%EF%BC%89%EF%BC%9A%E7%BE%8E%E5%9B%BD%E5%A4%A7%E9%99%AA%E5%AE%A1%E5%9B%A2%E5%88%B6%E5%BA%A6/
http://blogs.america.gov/mgck/2010/08/18/%E7%BF%9F%E7%94%B0%E7%94%B0%E8%87%AA%E6%84%BF%E7%A6%BB%E5%A2%83%E5%9B%9E%E5%9B%BD%E4%B9%8B%E6%88%91%E8%A7%81/
http://www.bullock.cn/blogs/victor/archives/11312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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