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私有産權是何時消失的?(章立凡)

城市土地私有産權是何時消失的?
 
章立凡

  歷史上的革命與改革,往往意味著社會財富的再分配,土地産權最容易在這類節點上發生變化。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宣布"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農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産不予沒收。"這是共和國歷史上的第一次土改,實施過程帶有强烈的暴力革命特色,多數地區都超越了法律和政策。其後,又在合作化的名義下,將農民分到手的土地重新集中。

  到了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土地高度集中,農民被套牢在土地上,却未能解放生産力。"一大二公"的結果是"規模而不經濟",播下"共同富裕"的龍種,收穫却是"均貧","窮折騰"造成了餓死數千萬人的大饑荒,這是官方史學家最不樂提及却又無法掩蓋的事實。

  但在50-60年代,城鎮中的土地所有制與農村不同,國有土地與私有土地同時幷存。私有土地與私有住房相關聯,業主持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産所有證》,有的還持有單獨的《土地所有權證》。1956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的同時,對城市中部分房主的私有房屋,曾采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與資本家擁有的生産資料不同,大部分私房系公民的生活資料,房屋及其土地的所有權也均未實行法律上的轉移。

  作爲革命承諾之一的農村土改,實施的依據是《土地改革法》,而城市土地私有産權被收歸國有,則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在1966年開始的"文革"中,僅僅以"革命的名義",就將全國城鎮私房連同下面的土地全部收繳,房主們被迫交出權證。"文革"後落實私房政策,大多只發還房産不發還土地,形成了房屋、土地所有權分離的怪像。將非法剝奪的房子還給本主,在"文革"剛結束的年代已是一項"德政",心有餘悸的房主們只有默認。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這是以往三個憲法文本中從未出現過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實壯嚴地寫入了憲法,沒有給公民的財産損失以任何補償。當時處于改革開放初期,公衆權利意識淡薄,對"私有"二字心存疑懼,無人敢于提出异議。此外,還有一項"文革戰果"被保留下來,即公私合營企業未經任何法律手續轉爲國營企業。上述兩項剝奪如果放到今天實行,勢必引發社會動蕩。

  進入90年代,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土地財政"成爲地方主要財源,政府日益"無限公司化"。由于城市土地已收歸國有,上面的房屋不過是"附著物",可以"依法拆遷";即便購買了新建的商品房,所持有的也只是《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産權從所有制上應屬全民所有,可是主人翁在自己領土上購房居住,須另外攤繳高額土地出讓金給公僕政府,一點國民優惠都沒有。根據憲法,依法徵用土地的前提是"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既然事關"公共利益",面對越來越瘋漲的房價,越來越奢華的僕人是否應該讓利給主人?

  在利益的驅動下,某些地方政府一紙拆遷公告,便足以將一片城區變成一堆瓦礫。很多地方動用行政權力和黑惡勢力進行暴力拆遷,導致群體事件頻發,社會衝突日益激化。從2007年3月重慶楊武、吳蘋夫婦的"最牛釘子戶"事件,到2009年6月上海張龍其、潘蓉夫婦向强拆隊投擲燃燒瓶事件,乃至同年11月成都女業主唐福珍自焚事件,都是公民保衛合法財産的抗爭,形式一次比一次慘烈,爲全國民衆所矚目。有學者朋友說"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是搶錢與反搶錢的鬥爭",雖語帶調侃,却點評到位。

  財産權是一項基本人權,但不受中國歷代統治者尊重。全國人大2004年將保護私有財産寫入憲法,2007年又頒布《物權法》,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改革開放後的"先富"階層,但不追溯保護部分公民過去被侵害的權益,也很難保護全體公民的長遠權益。房屋與土地産權分離的後遺症日益凸顯,迫使人們思考:抵觸上位法的《拆遷條例》爲何橫行無忌?憲法能否保障《物權法》的有效性?

  中國人傳統的"國民性"中有"仇富"基因,外加"氣人有笑人無"的劣根性,即便當了"自了漢"式的順民,也難免幻想來一場翻天覆地的"財富再分配",痛痛快快當一回暴民,可是很少想到要成爲公民,幷共同建立一個公民社會。
  
  當別人的生産資料被剝奪,你不說話;當別人的生活資料被剝奪,你不敢說話;當別人的房子被拆掉,你袖手旁觀;當"煤老闆"的産權被收吃掉,你圍觀叫好;當"國進民退"大潮高漲,你爲大國崛起自豪;當你自己淪爲房奴或無房戶,才開始駡娘……。

  身爲納稅人,你的最大恐懼來自于:無限膨脹不受制約的權力,正在掏空所有人的錢包。

2010年1月19日 風雨讀書樓
《新世紀》周刊 2010年第5期(發表時略有删節)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