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法治三論(陳有西)


論律師
——就中青報事件答讀者(之一)

陳有西

網絡時代無完人。因爲我的兩篇小文,一時成了一個旋渦中人。穀歌搜索《法治沉淪:中青報奇文批判》有10,800條轉載,搜索《初步可以判定李莊無罪》有11,900條轉載。好評如潮的同時,謗議也隨之而來。這很公平,你要對一個社會熱點問題站出來說話,就要容忍別人對你的評價,評價者同時也是被評者。唯一的遺憾,是網絡的隱名。不知道如此支持、肯定我的朋友們是誰(你們讓一個已經拼命理性的人總忍不住流下熱泪),也不知道如此想貶損我、猜疑我的又是誰(不過有些可以看出明顯是來自山城某些部門),似乎只有我是在聚光燈下。這是演藝圈中人要追求的,但不是一個法律學者想追求的。對于所有數萬支持我的跟貼,我只想用一句簡單的"謝謝"來表達我的千言萬語;而對數百條我見到的謗議我(其實更是針對中國律師這個群體)的網上評論,則需要作些思考。如果不加以適當的回應,不利于一些長期混亂的法律界限的澄清,會進一步"謬種流傳、害人匪淺",因此還是要再寫個答復,也算是對數萬熱心讀者的一個感謝。我的答復將分專題進行,今天先寫出第一篇。

第一、中國律師被誤解由來已久

從責難我的一些跟貼中,主要可分三類:

一是重慶的深受黑社會戕害的底層百姓的維權網民。我深深地理解他們。從重慶打黑開始,他們就是堅定的擁護者和歡呼者、送錦旗者,虎視眈眈地守護著打黑的勢頭,深怕打黑半途而廢。他們形成了一股洪流,誰"阻撓"打黑,不論動機如何,是不是真在阻撓,是在幫他們還是在害他們,一概駡將過去。這些人是可以理解的、情有可願的。他們對爲"黑道人物"(姑且有罪推定一下按此說法)辯護、幫助這些他們痛恨的人的律師,有一種天然的敵視。他們看不出我們法律層面真正的民本理念,不會明白守護法治秩序才是真正在制約社會專橫、真正在保護他們長久的權益。法理上的東西畢竟太專業,以表面的態度劃綫是最爲簡單的方法。

二是明顯幫助炮製中青報文章的一些組織打黑的思想庫、宣傳庫人士,他們堅守著自己的"職業責任",要努力爲這樣的對付律師的做法辯護。這些人主要還是一個觀念碰撞問題、門戶之見問題。這種思想根源很深,在《律師法》立法的高層爭論中,已經有集中體現,只是這次通過李莊事件開始直接的交鋒。讓我們深深地感到,法學教育,不能光是教一些法律技能和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教思想。如果只教出一些工具來,有時不但不能促進一個國家的進步,相反還會成爲一個國家法治體系的破壞者。

三是社會上被一些黑律師坑過、騙過、撈過,認爲律師沒一個好東西,或者乾脆就是非常眼紅一些律師大把賺錢的紅眼病人士。他們以爲中國律師真的象中青報所渲染的一樣在數百萬地撈黑錢,他們對中國律師正面的東西一概抹殺,恨不得殺光中國的所有律師,回到封建社會,回到象"包公戲"中可以當庭鍘人的年代;回到"土地改革"一個民兵連長找幾個苦主在萬人大會上一控訴就可以當場槍决人的年代;回到對劉少奇主席不經審判就可以秘密關到死的年代。這類人思想的淺薄,讓我們看到了同態復仇的原始部落;看到了金庸、梁羽生小說中的以暴制暴;看到了美國西部片拓荒時代的用子彈說話。現代法制中用公開、抗衡、質疑防止司法冤案的方法,在他們看來都是不必要的。這些人,只有自己成了佘祥林、聶樹斌的那一天,才會真正明白這些"麻煩討厭的律師"也是這個社會維護公平正義所必需的。

我爲一些普通刑事案辯護,爲一些出事的政法委書記、紀檢委書記辯護、到看守所會見他們時,他們的大徹大悟、對中國法治現狀弊端的認識,是他們在臺上作報告整治別人時從來沒有想到過的。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出事後向他的律師說堅决不要律師,認爲請律師是同黨對抗;我爲某副縣長辯護時,他說請不請律師無非一個程序,沒有用的。因爲他們在臺上時,法院院長都是可以叫來訓斥的,有些大案法院判前他們早研究定好的。知道了這些運作模式,在他們眼中律師又有什麽用?辯不辯還不是一樣?象中青報說的95%刑事辯護是沒有用的,這是他們的真實想法。但無論是成克杰,還是劉方仁,審判後期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都不是一般的。我常常感嘆,可惜他們再也回不到執掌政法權力的位子了,爲什麽只有到了這一步,才會真正明白過來。

中國的律師制度,反右前存在了2年,小平時代後恢復了30年,在一個數千年封建土壤培育的人文基礎上,這顆西方泊來的小苗,其實一直水土不服。重慶事件只是一個總爆發,把這二十多年中國律師的地位,通過一個李莊,讓大家突然看得如此清晰。我曾經撰文說過:中國律師是在傳統與現代、法治與人治、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夾縫中生存。社會對他要求很多,當事人對其期望甚高,官方想將之納入囊中,職業定位又要求他必須站在公權對面、擔當民權的守護人的角色。律師是整個國家法律機器中,唯一代表民權的懂法律的力量。公、檢、法、安全、監獄,都是站在國家公權力的法制力量,只有律師把自己的呵護之臂,伸向民權。公權力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當然也是爲了保護民權。但在個案中,他是對付每一個社會個體的强大的公權。公權也會失誤,有時打的是真正的社會之害,有時則會誤傷無辜。人類之所以要發明律師制度,就是爲了控制公權不被濫用,防止其失誤和權力失控,通過抗辯制的司法進行鑒別,打擊真正的犯罪,保護無辜被傷的人。只有專業的法律人,才有可能發現和去抗衡,這就是律師的特殊功能。即使網上駡律師最凶的人,在他自己犯罪被審判時,仍然還是要請律師。有一位將我的辯護視爲死對頭成見極深的反貪局長,他家屬出事後通過朋友,一再請求我擔任辯護人,我爲他進行了盡職辯護。"黑道人物"也是人,有時"白道人物"會被冤枉爲黑道,獲得辯護的權利是每個面臨審判的人都應當有的,是國家法律規定的。

但是,由于中國實際上的律師功能的侏儒化,社會上對中國律師的作用,對國家文明進步的促進,其實遠沒有真正認識到。由于律師業的完全民營,自找飯碗,一些律師中出現了拜金現象,"黑律師"現象、"撈錢律師"現象,確實存在。但是,中國律師總體上是好的,健康向上的。特別這些年司法部抓隊伍、抓整頓、抓培訓,大批年輕的科班出身的法學院畢業生進入中國律師隊伍,律師素質已經大大改進,而且,將來必然會從中國律師中出現政治人物、司法界高層人物。這是中國理性治國的希望所在。中國律師總體的收入,其實不如公務員,去看看公務員考試的報名數據就知道。而開支則遠大于公務員,真正年入數百萬的名律師,只占中國律師隊伍中10%不到,大量年輕律師生存都有問題。而生存環境上,同公務員比,則要惡劣得多。官方怪律師不聽話,認爲是一些群體性事件的幕後指揮者;公檢法怪律師不配合,總是給他們找麻煩;窮人怪律師請不起,只幫有錢人;富人怪律師巧取豪奪撈他的錢;法官檢察官怪律師拉人下水;受害人怪律師爲壞人說話,爲殺人犯辯護的律師經常被圍攻;而壞人認爲律師辯護沒有用,是在白拿他的錢。在一個缺乏法國啓蒙時期一樣"人的發現"、人權思想啓蒙的國度,國民只想跪求清官、尋找清官、不想站著對話的國度,律師的被非議和被塗黑,似乎是必然命運。

以前,中國律師只是點綴,只是形式上的過堂配合者。"四人幫"的審判,就給全世界看到了中國是怎樣定位律師的。他只不過是官方早就定好結局的一場大戲的配合表演者。現在,中國已經有了16萬律師,每年可以增加2萬多,沒有編制限制,不久就可能超過法官數量。很多法學院學生想進這個隊伍。社會上開始關注了,官方開始重視了。社會權力分配、利益重新調整中,律師都越來越成爲一個顯眼的群體。其生存的邊際衝突,第一步就是在法律共同體中産生,這就是同公安、檢察機關的直接衝突。因爲在刑事辯護中,法律把他們設計爲直接的對抗者、交鋒者。但是,我國《刑法》規定了警察可以抓律師、檢察捕律師、法院判律師的306條,沒有規定律師可以抓警察、抓檢察官、法官的任何法律。而法律又規定了法庭上他們是平等的,是要平等抗辯,保護被告,負責任的律師,必須爲了被告同公安、檢察、有時甚至是法院直接交鋒。但這樣的抗衡,從起點上律師就輸了。這種法律規定要求上"抗辯"平等、與法律權利上的實際不平等,使中國律師永遠是公權力的綿羊,不做綿羊就必然做齏粉。李莊可能不是一個好律師,但他做了齏粉不是因爲他不好,而是因爲中國現在的法律制度,和落後陳舊的法律觀念。一個還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只會見了一下被告、法庭都沒有開庭,他"假"的標的物在哪里?他制了什麽假?有的人譏諷我寫《法治沉淪》一文是兔死狐悲,是一種恐懼,他們錯了。我不認識李莊,也沒有到重慶來"撈錢",拜浙江省法治環境相對較好,我在看守所、在法庭上的交鋒,遠比李莊要厲害。舟山九案,檢察院抗訴五個,法院駁回四個。群衆圍攻要當庭抓證人的檢察官,我挽著證人的手護送出法庭送上出租車走掉,這樣的校量,我除了有些壓力外,浙江的公檢法仍然很好地理解了我、保護了我,通過查明真相排除行賄判决保護了這個證人,也保護了我。檢察院抗訴後被駁回,他們也沒有再做任何的動作。甚至經常請我走進政法各家的講臺。我不是因爲"恐懼"而寫這樣文章,不是同情李莊而寫這樣的文章,而是因爲中青報記者的無知和偏見,實際上體現了現在公權機關一些人對律師的敵視和偏見。在中國現階段非常有代表性,作爲中國律師中比較明白的一員,我不能保持沉默。

其實,我這樣嚴厲的譴責這兩位記者,我也不認爲她們就不是好人。她們被打黑的崇高感激動著,幷不知道這樣的報道對中國的法治進程的破壞有多嚴重。她們對中國的法律環境、對中國的律師業、對中國的刑事辯護、對中國的人權保護現狀,太不瞭解了。等到她們的親屬,或者其本人,不幸遇到李莊這種事的時候,不出十天,她們的認識水平,要超過他當這樣的記者十年。由于刑事偵查活動的封閉性,社會上對其間的一些過程,是無法瞭解的。律師爲什麽會這樣行動,他們也是無法知悉的。加上對"幫助僞證罪"的法律要件概念的不瞭解,以爲"壞律師"就是犯罪律師;"對抗"公安就是在阻撓打黑,就是違法,加上"公權天然正義論"的影響,律師成了反面人物,在這種認識下,就是命中注定的。

中國律師是有希望的。中國律師確實要認真反思,爲什麽社會上會這樣評價律師。一些害群之馬必須清除,但絕對不能允許象中青報這樣全面詆毀中國律師,全面散布刑辯無用論,全面主張沒有律師的刑事法庭。這樣,我們的國家不只是回到文革年代,而是回到了封建時代、蠻荒年代。中國的司法進步的步伐已經够慢的了,如果大家都不敢把真話說出來,那麽今天一些網民拼命鼓吹的那朵雲彩,會變成一個魔鬼,放大起來,濃黑起來,最終壓死你。

基督教牧師馬丁•內莫勒說:他們殺共産黨人的時候,我沒有說話,因爲我不是共産黨人。當他們殺工會分子的時候,我沒有說話,因爲我不是工人。 當他們殺猶太人的時候,我沒有說話,因爲我不是猶太人。當他們殺我的時候,沒有人說話,因爲已經沒有人了。

2009-12-19



論打黑
——就中青報事件答讀者(之二)

陳有西

很多指責我的網民不知道,我是中國最早提出要"打黑"的法律學者之一。 早在我們官方還不准用"黑社會"三個字,怕給我們的社會主義國家抹黑,只准用"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的時候,我在國內第一個使用了這個稱謂,幷被編輯部接受後公開發表。在那篇犯罪學論文中,我給出了"黑社會犯罪"的定義和七個特徵,這已經是早在13年之前。

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學刊》上我的論文《論黑社會犯罪的存在基礎及防治策略》,明確提出了黑社會犯罪的概念和七大特徵:
黑社會犯罪是指有組織、有明確目的、有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質惡劣的集團型犯罪。其犯罪特徵是:(一)反社會性。它反社會不是以公開的顛覆政府、謀求公開的統治權力爲目的,而是爲了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一定行業內獲得實際操縱權力。這一點使之有別于以顛覆政府奪取政權爲目的的反革命犯罪(現注:當時該罪名尚在,1997《刑法》取消反革命罪)。(二)經濟目的性。這種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團體的經濟利益,有時也會發展到對一定地域的實際統治權,但獲得這一權力的目的仍是爲了獲得利益範圍。一旦這個組織不再限于經濟目的轉而追求政治權力,那麽其性質就轉化爲反革命集團犯罪了。(三)組織性。這種犯罪都有一定的組織,有的還有嚴密的等級和嚴格的行會性質的制度。(四)隱蔽性。黑社會犯罪不同于公開的流氓團夥犯罪,其高層主謀一般隱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象在社會上出現,其絕大多數活動都是經過巧妙僞裝隱蔽進行的。(五)穩定性。黑社會犯罪之所以能以"社會"稱之,是因爲這種犯罪組織的核心成員一般都非常穩定,長期形成一種利益集團,三五年十數年不變。(六)控制性。這種犯罪一般特別强調其控制功能,各個方面都能"擺平",不但對其內部成員如此,還特別重視權力交換,從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中找代理人和合夥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懾作爲後盾是黑社會犯罪的一大特徵。特別在其形成初期,爲了"搶山頭"形成割據勢力,暴力特徵尤其明顯。同時,這種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强的犯罪,一般不經深思熟慮不輕易動手。一旦形成穩定的勢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會逐步上升,暴力因素會逐步减少。從這七個基本特徵出發,我們可以輕易地鑒別這種特殊類型犯罪同其他各種犯罪如反革命集團、一般流氓團夥、反動會道門勢力、農村宗族械鬥等的不同,從而準確定性處罰。

上面這段話是我13年前論文的原文照錄,不信可以去查閱《公安學刊》和同時的中國人民大學的《複印報刊資料.刑事卷》。文章發表前,編輯部同我商量,能不能把"黑社會"用詞,改爲"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我沒有同意。但在文頭加了一段話:"黑社會犯罪,作爲一種從犯罪特徵上來分類的犯罪,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國犯罪學界將其稱之爲"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其實,作爲一種犯罪分類,同時也爲了更確切地表達這種犯罪的本質特徵,將其直接稱呼爲黑社會犯罪幷沒有什麽不當,因爲"黑"社會是同我們整個健康的社會格格不入的,是我們要努力消除的。"
該文一經發表,立即引起了國內犯罪學界的關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教授通過《公安學刊》編輯部轉達了對我的致意,說這樣的定義和概念非常準確。2000年12月,最高法院出臺《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組織性、經濟性、暴力性、以及"保護傘概念",是黑社會犯罪的基本特徵,同我四年前文章中概括的概念基本一致。從此,"黑社會犯罪"作爲一種提法,以及最早的定義概念和犯罪特徵的描述,得到了學術界、司法界的認可。我說我只是"之一",是因爲我寫論文時,國內已經有不少人在研究這個課題,只是沒有系統化地理出概念和特徵。爲防止一些網民又會說我嘩衆取寵和自我標榜,我將當年的原文找出附在後面,也可以到圖書館去查檔檢索是不是這回事。

黑社會犯罪,其實是社會正統力量失效或者效能低下、非正統勢力填補控制權,對社會資源進行控制、占有的一種犯罪。其特徵是他的經濟性而不是政治性。這種犯罪牽出其他的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控制非法經營、黃賭毒、控制價格、暴力討債、暴力兼幷,說到底都是在追求一種利益,對社會資源按其的意願進行非合法的重新分配。殺人、傷害、毆鬥、綁架,都不是他的目的,只是其加强控制力非法獲取經濟利益的手段。

13年前,我已經明確提醒,國家要高度重視對警察隊伍的管理和培訓,加强這支隊伍的廉政建設,對警察要注意高薪養廉。只要一個地方的警察和其他國家司法機器是高效的、廉潔的,黑社會犯罪就不可能産生,産生了也會被很快打掉。我分析了六個方面的"黑社會犯罪的杜會根源"。前三個就是:

(一)社會變革時期社會控制上的衰减和錯位。經濟的多元化使基層政權的權威和控制力都比計劃經濟時代大爲减弱,人口的流動和基層政權控制的衰减使社會管理出現了脫節,反社會的控制勢力就趁虛而入。這種現象對農村黑社會勢力、沿海和邊境地區黑社會勢力的滋生産生了直接的影響。

(二)政法隊伍喪失效能或效能低下。黑社會犯罪組織性、穩定性、長期性的特點决定了該類犯罪如果沒有較長的醞釀發展時間是形成不了的。在這一過程中,如果一方治安機構是負責的,高效的,那麽這種組織在其一開始就會被發現,在第一次或開始幾次犯罪時就會被鏟除。正由于政法機關喪失效能或效能低下,在他們開始作案時沒有進行有力的追究,最終養虎遺患。

(三)政法隊伍和官員腐敗,"警黑勾結"。如果說政法機關效能低下會促使黑社會滋生,那麽政法隊伍和地方官員的腐敗則會直接産生和助長黑社會犯罪。香港廉政公署揭露的警黑勾結的貪污案最典型地揭示了這一點。有的地方惡勢力橫行鄉里能長達七八年,就是由于當地的治安力量早就成了他們的保護傘的緣故。

在我的論文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保護傘"的概念。明確指出,反黑主要靠加强基層基礎工作和平時工作,不是靠幾個嚴打就能够奏效的。

翻了那麽多舊紙堆,一是爲了說明我不但不反對打黑,而且是有先見之明的打黑創導者;二是爲了說明,以重慶現在這樣的打黑,方法上是值得商榷的。

天府之國,抗戰陪都,軍閥厲害一直有名,黑社會倒一直不是太有印象。在我們共産黨統治下,突然會出來這麽嚴重的黑社會問題,而且似乎全國只有重慶最厲害,是很難令人理解的。我們完全贊同有關領導"打黑鬥爭"是被逼出來的說法。任何一任領導,都把創造福祉、經濟建設放在首位,不會無緣無故去把整治犯罪放在首位。重慶已經揭露的黑惡勢力問題,確實已經觸目驚心,確實太囂張。但是,這類現象,靠"嚴打"只能奏效于一時,幷不能真正解决問題。因爲嚴打思維使人處于一種亢奮狀態,黑社會犯罪又會涉及大量的內部人,用急風暴雨反腐敗可以,用急風暴雨打黑不行。這是一個方法論問題。

全國的百姓、全國的學者、全國的法律界人士,對于打黑其實沒有不贊成的。但是,在"嚴打"鼓起的焦躁情緒中,我們這些年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一些法治意識、法律程序,也被嚴重地傷害了。

這麽多警察涉黑被抓,媒體一曝光,嚴重損害了重慶警方的形象,反過來又刺激了他們的不冷靜。使他們處于一種非常焦慮、非常想撇清自己的情緒中,對于打黑的手段和媒體公關,已經沒有了大氣和穩健。

周立太律師說了打黑要防止擴大化、運動化,這本是一句非常正常的、普通的常識,立即被重慶一些人指責爲黑律師,"從民工律師到訟棍僅一步之遙"。這位大嘴律師于是倒過來,又拼命曝光律師同行的"美女律師法官情人"、黑律師撈錢,又被打黑派當作"反戈一擊"的猛料。重慶的律師,包括律協,于是從不發聲。這是極不正常的。

75歲的趙長青老教授眼見這種局面,拍案而起爲涉黑被告黎强辯護,指出控方證據體系的嚴重漏洞,指出黑社會犯罪的組織性,不是靠拼凑和累加,將一個公司的正常業務也理解爲是黑社會組織。立即被網民批爲"黑社會的狗頭軍師"、"爲了掙幾個孔方兄就淪爲罪犯的同黨,采取胡攪蠻纏的方式在法庭上搞文字游戲,混淆人們的視聽"。一些根本沒有參加庭審旁聽的人,一片聲對這樣一個有學術良心的老刑法專家進行肆意攻擊。

在當地律師已經不敢接、不敢辯的環境下,北京的律師出場了。他們挾京城律師往日之餘威,一不當心沖進了《後天》的滔天巨浪中。他們一在重慶出現,就已經被貼上了撈錢、"人傻、錢多、快來"的標簽。所有的北京律師,其實只要去重慶辯護的其他城市的律師,都被貼上了阻撓打黑、賺黑心錢、黑社會幫凶的標簽。他們的命運其實早已經注定。《中國青年報》的記者只不過成了"通稿"的蠟槍頭,真正的背後的"重慶情緒",通過那篇東西充分暴露。

接下來就是倒黴蛋李莊。他是一個很好的祭品,選來殺給猴看的最好的樣本。北京皇城根的、全國有名的"背景所"、十强刑辯律師、搞過十多個無罪辯護、收費又够高、說話又够放、辦事又够粗、又不把真老虎們放在眼裏直接去逗著玩,你不做典型誰做典型?重慶的治服了,北京的再治一個,而且"拘、捕、訴、審"一周內搞定,馬上送上法庭,比打黑案還要快,看誰還敢對重慶打黑說三道四?看你還來不來"辯"?

打黑到了這個份上,已經有些變了樣。一鍋好湯,被煮成了漿糊。有的網民說,"打黑"不能"黑打",我不贊成這個說法。因爲打的動機和目的都是好的,爲社會治害的總體功績不能抹殺,絕對搭不上"黑打",但是,說"打黑不能瞎打",還是有一些道理的。一個這樣大規模的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沒有一個律師被正面評價,都是壞蛋,重慶除了一個大嘴律師已經沒有一點其他聲音,其他城市的又"來的都是敵",正常嗎?刑事偵查、公訴、審判的質量,能够經得起歷史檢驗嗎?重慶的法治形象,在世界輿論面前好看嗎?

我曾經在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工作,搞過偵查和預審。後來到省委政法委工作,再到省高級法院,審過死刑案。刑事偵查環節,由于深挖犯罪的連鎖效應,有時是刹不住車的。因此,偵查環節大量突破案情,大批追捕嫌疑人,是正常的,不能說是搞運動。但是,在後期的批捕環節、起訴環節、審判環節,必須要按法律程序把好關。對每一個證據都要質疑、審查、鑒別。其中一個重要方法,就是聽取辯方的質疑意見。只有把疑點都消除了,仔細考慮了,刑事判决才能够真正經得起檢驗。如果一場如此規模的打黑鬥爭,聽不到不同聲音,律師被搞得集體失語,那麽這種審判的公信力首先就是無法樹立的。被判的人會留下長久的翻案口實,一些錯誤事實、錯誤定性、錯誤判决也必然産生。

《刑法》294條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罪名,其構成要件有很多的要素。特別是合法營利的公司化的經營活動,同以公司爲掩護進行有組織犯罪的活動,是很難分清的。我爲浙江某市一個涉黑案辯護,刑事法庭對24個被告開庭開了13天。檢察院派出了五個檢察官指控,雙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案情是,主犯化了250萬,向市政府買到了浙江到東北的羊毛衫托運綫路經營權;其他的不化一分錢的人,降低運價,"搶貨"私開運輸綫。他們舉報到政府,政府只收錢不制止。于是,他們找了一些打工的盲流去騷擾、阻止,也發生過衝突。最後發展到在貨包裏放定時燃燒裝置(公安一開始以爲是定時炸彈,案情一下子撥高,後來把一宗無關的爆炸住宅案幷案進來指控爲也是他們幹的)、不成後,又在雨天途中放火燒了一車競爭者的羊毛衫貨物。公安、檢察、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爆炸罪、放火罪三罪起訴。按這樣的罪名,指向的目的是要判三個主犯死刑。我在爲第三被告辯護中,出示了血襯衫,證明有刑訊;指明爆炸罪情節口供是刑訊逼供形成的;公安現場勘驗得出的的火藥是TNT,口供說是鞭炮拆開的火藥。這些火藥是黑火藥,沒有TNT成份。法院采納這一重要質疑,判决爆炸罪不成立;放火罪,我辯只能構成破壞生産罪,因爲單車雨中燒貨,不危害不特定人的多數安全,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目的只是搶運輸業務,只能定性破壞生産罪,或者定破壞公私財物罪;這兩個罪一辯,加上非法綫路者搶合法綫路者、其公司經營行爲是合法行爲而不是犯罪行爲,個別的點火、騷擾情節,從公司經營的整體情節中分離出來,整個"組織、領導黑社會罪"根本就沒有辦法定。法院判决這個罪也不成立。最後,法院照顧了公、檢的辦案成果和社會影響後果,對點火行爲仍然定了放火罪,三被告都判了無期,一個都沒有殺。涉黑案的辯護律師的作用,由這個案例可見一斑。如果沒有我們的盡職的、完全放開的、充分的辯護,法院不是這樣客觀、中立地、連續十三天聽我們辯護,這三個罪名一定,任何一罪都可以判他們死刑,這三人必死無疑。

因此,打黑鬥爭必須樹立法院的權威和最後獨立把關的作用,這是今天的嚴打和1983年嚴打的最大區別。絕對不能再搞公、檢、法聯合辦案。前期由公安去發現和偵破犯罪,後期必須由法院說了算,冷靜查明真相,準確定罪量刑,公安的嚴打情緒不能直接左右法院的審判,更不能讓公安來直接指揮法院如何辦案。要充分發揮律師發現問題、辯析法理、發出不同聲音、提供反對意見、防止冤假錯案的作用,不要把律師視爲异已力量和絆脚石。

論黑社會犯罪的存在基礎及防治策略[1]

陳有西

發表于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學刊》

黑社會犯罪,作爲一種從犯罪特徵上來分類的犯罪,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國犯罪學界將其稱之爲"帶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其實,作爲一種犯罪分類,同時也爲了更確切地表達這種犯罪的本質特徵,將其直接稱呼爲黑社會犯罪幷沒有什麽不當,因爲"黑"社會是同我們整個健康的社會格格不入的,是我們要努力消除的。鑒于此,本文爲行文方便仍這樣直接稱呼。

黑社會犯罪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黑社會犯罪的定義,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一致公認的標準。最新出版的一本犯罪學專著將之歸納爲"黑社會犯罪集團是指由各種社會職業的亡命之徒多層次化地有序組成的一種完備的犯罪組織"[2] 。筆者認爲,黑社會犯罪是指有組織、有明確目的、有較定型的犯罪手段的性質惡劣的集團型犯罪。其犯罪特徵是:(一)反社會性。它反社會不是以公開的顛覆政府、謀求公開的統治權力爲目的,而是爲了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一定行業內獲得實際操縱權力。這一點使之有別于以顛覆政府奪取政權爲目的的反革命犯罪。(二)經濟目的性。這種犯罪首先追求的是小團體的經濟利益,有時也會發展到對一定地域的實際統治權,但獲得這一權力的目的仍是爲了獲得利益範圍。一旦這個組織不再限于經濟目的轉而追求政治權力,那麽其性質就轉化爲反革命集團犯罪了。(三)組織性。這種犯罪都有一定的組織,有的還有嚴密的等級和嚴格的行會性質的制度。(四)隱蔽性。黑社會犯罪不同于公開的流氓團夥犯罪,其高層主謀一般隱藏很深,甚至完全以正面形象在社會上出現,其絕大多數活動都是經過巧妙僞裝隱蔽進行的。(五)穩定性。黑社會犯罪之所以能以"社會"稱之,是因爲這種犯罪組織的核心成員一般都非常穩定,長期形成一種利益集團,三五年十數年不變。(六)控制性。這種犯罪一般特別强調其控制功能,各個方面都能"擺平",不但對其內部成員如此,還特別重視權力交換,從司法機關和政府機關中找代理人和合夥人。(七)智能加暴力性。以暴力震懾作爲後盾是黑社會犯罪的一大特徵。特別在其形成初期,爲了"搶山頭"形成割據勢力,暴力特徵尤其明顯。同時,這種犯罪又都是智力因素很强的犯罪,一般不經深思熟慮不輕易動手。一旦形成穩定的勢力,其犯罪的智力成分會逐步上升,暴力因素會逐步减少。從這七個基本特徵出發,我們可以輕易地鑒別這種特殊類型犯罪同其他各種犯罪如反革命集團、一般流氓團夥、反動會道門勢力、農村宗族械鬥等的不同,從而準確定性處罰。

當前我國黑社會勢力的四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境外黑社會勢力的滲入。這種類型的黑社會主要局限于廣東、雲南、海南等沿海開放地區和邊境貿易和交往活躍地區。犯罪種類主要涉及搶劫、綁架、販賣槍支軍火、販毒、拐賣婦女、誘騙國際勞工、走私。這些黑社會勢力往往以海外爲基地,或派人以旅游等名義到內地作案,或與境內犯罪相勾結合夥作案,得手後潜逃境外。由于我國刑法的嚴厲懲戒作用,這股勢力滲入的速度還不是很快。但值得注意的是,雲南邊境涉槍涉毒的黑社會勢力滲入速度近年正在加快,已禍及全國,香港地區的文物走私團夥也沒有從根本上减少,引發了內地的盜掘文物風。

第二種類型:"嚴打"餘孽形成的惡勢力。即所渭"青海幫"、"三進宮"、"山上下來的"等沒有改造好的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由于這些人員有一起改造的經歷和瞭解過程,之間又有共同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因此,這些勢力極易形成團夥力量。同時,由于犯罪和被懲處,這些人在社會上的生存基礎比一般人更差,反過來促進了他們同社會的游離和對抗。因此,這股力量成了我國近年來黑社會勢力萌生的主要因素,也是危害最嚴重的因素。

第三種類型:自發形成的地方惡勢力。即所謂的"第二派出所"、"第二法庭"。這種類型的地方惡勢力在官方治安力量薄弱的農村落後地區最易形成。在這些地方,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派出所,法庭、基層政權往往因爲各種原因而效能低下,形成了權力真空或者正不祛邪的狀態,群衆有難無處求告,地方惡勢力趁機而入,成了比官方機構更有實效和影響力的一種勢力,成了名符其實的土惡霸和太上皇。群衆開始時同其鬥爭,但得不到官方的支持,反而遭到更多的迫害,轉而拜倒在這些惡勢力脚下,忍氣吞聲。像近年曝光的海南的王英漢和河南的"幾隻虎"等,就是這種勢力的典型。

第四種類型:俠義性質的地方自發組織。這種勢力在開始階段幷不能納人黑社會範疇,但具有向黑社會勢力發展的慣性。如果引導不好或處理不當,就會走向反面,成爲真正的黑社會勢力。必須指出,這種勢力一開始可能代表的是社會的正義力量,同整個社會的正價值取向往往是一致的。當一些地方貪污腐敗橫行時,他們的許多行爲是符合道德的,是"羅賓漢"式的人物,他們扶持弱者,伸張正義,同掌握實權的一些基層政權中的腐敗分子較勁,對抗"權貴"。而一些腐敗變質分子則利用自己掌握的權力,對上級誇大事態,上綱上綫,幷以種種手段對這種力量進行迫害和打擊,迫使其朝對抗政府的方向發展,幷日漸成爲真正的反社會力量。當然,不管這種勢力開始的性質和動機如何,由于其所處的地位是游離于社會政治秩序之外的,是一種天然的與現有政治框架相背離的力量,因此發展的歸宿都會成爲反社會的。再加上這些力量極易被社會渣滓操縱和利用,發展成黑社會勢力的命運也便無法擺脫。

當前黑社會犯罪的杜會根源

(一)社會變革時期社會控制上的衰减和錯位。總體上說,新中圍成立以來我國的社會控制是穩定而成功的。穩定的因素主要得力于党的領導、戶口制度、土地制度和以集體經濟爲依托的基層政權的控制。農村改革和城市改革使人對土地的依附以及以土地爲基礎的戶口的依附變得無足輕重,人口的大流動開始産生。經濟的多元化使基層政權的權威和控制力都比計劃經濟時代大爲减弱,人口的流動和基層政權控制的衰减使社會管理出現了脫節,反社會的控制勢力就趁虛而入。這種現象對農村黑社會勢力、沿海和邊境地區黑社會勢力的滋生産生了直接的影響。從對各次"嚴打"中查獲的橫行鄉里三五年的這類犯罪團夥的分析中,都能找到基層政權軟弱渙散這一根源。

(二)政法隊伍喪失效能或效能低下。黑社會犯罪組織性、穩定性、長期性的特點决定了該類犯罪如果沒有較長的醞釀發展時間是形成不了的。在這一過程中,如果一方治安機構是負責的,高效的,那麽這種組織在其一開始就會被發現,在第一次或開始幾次犯罪時就會被鏟除。正由于政法機關喪失效能或效能低下,在他們開始作案時沒有進行有力的追究,最終養虎遺患。

(三)政法隊伍和官員腐敗,"警黑勾結"。如果說政法機關效能低下會促使黑社會滋生,那麽政法隊伍和地方官員的腐敗則會直接産生和助長黑社會犯罪。香港廉政公署揭露的警黑勾結的貪污案最典型地揭示了這一點。其他一些西方國家的掃毒、反黑行動也有充分的例證。需要指出的是,這個問題在我國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儘管我們政法隊伍的主流和絕大多數是好的,但腐敗現象已經不同程度地影響到了公檢法司等執法機關。有的地方惡勢力橫行鄉里能長達七八年,就是由于當地的治安力量早就成了他們的保護傘的緣故。

(四)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地力保護主義同黑社會犯罪似乎風馬牛不相及,其實有深刻的關係。一是這種破壞法制統一的力量會使司法權力對某地的犯罪行爲無能爲力。如河北某地的"騙子城"、溫州某地的"騙子縣",騙子們與當地有關銀行、派出所、交通管理機關、郵局、鐵路、信用社,鄉村機構相勾結,形成了一張神通廣大的網,豢養走卒,采取恐嚇,敲詐,綁架、傷害甚至凶殺等手段非法斂聚財富,爲害一方。當政法機關采取行動時,他們面對的是一張以"保護當地經濟"爲幌子的强大的關係網。二是這種不|講法制公正的勢力反過來使黑社會勢力的存在成爲一種社會需要。上海有一私人企業被江蘇某縣兩個企業借貸去四十余萬,爲催討借款,這家私人企業還花去訴訟費五六萬,但法院判决後三年多沒有執行,更沒有要回一分錢。這位私營業主憤憤地說,還不如當時就去找黑社會,錢早拿回來了!這不僅僅是激憤之言,而是客觀事實。

(五)不良文化傳媒的誘導。一些反映行會、封建幫會、個人英雄主義、恩怨相報的警匪片、武俠片,近十年中大量進入我國的音像製品市場和家庭電視,文藝書刊中也大量充斥以反映黑社會內容的東西。這些作品不乏娛樂價值,但從兩個方面誘發了黑社會犯罪:l、對青少年直接起誘導作用。不良文化以這些黑道人物爲主綫,進行大量宣傳描寫,不加針砭,使許多青少年誤以這些人物爲英雄,追求他們那種冒險、操縱、義氣、權術、金錢、美女等等,從而使青少年在人生觀上發生偏差,甚至進行模仿。2、在犯罪方法上給黑社會人員以教唆。其中的糾合方式、組織形式、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控制手段,使國內這類犯罪很快接近"國際一流"水平。特別是在農村落後地區,封建宗法勢力和行會傳統本來就有很長的淵源影響,缺少的只是現代犯罪手段的學習,這些不良文化正好起到了這兩方面的綜合作用。

(六)海外犯罪勢力的滲入。我國境內的黑社會犯罪,比起其他犯罪來,受海外犯罪勢力的影響更多些。第一表現在人員的滲入和培植上。沿海邊境地區的黑社會犯罪大多都與境外勢力相關。第二表現在槍支毒品犯罪上。我國境內的槍支和毒品絕大多數來自境外。第三表現在走私犯罪中。文物走私、物資走私好多是境外黑道人物組織內外勾結進行的。由于我國基本沒有開放文物市場,如果沒有境外文物市場的引誘,國內盜掘文物和走私文物犯罪就不會形成氣候。近年的毒品犯罪則完全是境外黑勢力引發的。第四表現在有組織的國際詐騙中。我國司法機關現已發現一些精心策劃的國際騙局是海外黑勢力操縱進行的。

我國制約黑社會犯罪的有利條件

黑社會犯罪在我國還是一個個別性的局部現象,而且永遠不可能達到像有些國家那樣影響大局、操縱政權的程度。這是因爲我國有許多獨特的對付這類犯罪的有利條件。

(一)我國有堅强的政治保障。首先有中圍共産黨的領導,這種領導是堅强有力的、統一的。這一點不同于有的國家政黨紛爭,黑社會勢力從中漁利,找到自己的依托。同時,我國是一個充滿生機的處于上升時期的國家,政法機關在總體上是强有力的,主流是好的。個別地方的腐敗和無能是可以整頓好的。

(二)我國的法律特徵適合于同這類犯罪作鬥爭。我國是一個法制統一的國家,政法各部門可以隨時動員起來,上下左右一致地開展行動,在共同對付犯罪這一點上互相之間掣肘很少。在現階段,刑事政策上實行重刑主義,在許多犯罪類型中保留死刑,律師在刑事辯護中介入不深,無罪推定原則的通用還未完全貫徹;證人到庭作證還不多,法官自由心證在刑事審判中普遍采用,因此摧毀黑社會犯罪能做到乾脆利索,像有些國家黑社會罪犯在律師辯護下被無罪開釋、罪犯在獄中遙控指揮作案的現象極少發生。

(三)槍支管理嚴格,戶口遷徒制度嚴密。對槍支實行嚴格管理是我國治安的一大保障。可以設想,1983年前後被嚴厲打擊的用刀棍器械進行械鬥的"流氓團夥",一旦可以自由獲得槍支,都有可能産生質的飛躍成爲黑社會幫會。在第一次"嚴打"中,僅浙江省就摧毀了這樣的團夥4743個23000餘人[3]。可以想像這些團夥一旦羽毛豐滿,會對社會帶來什麽樣的危害。由于我國嚴格的槍支管理制度,犯罪團夥一般難以形成同政法機關長久抗衡的固定力量。同時,我國嚴密的戶口管理制度和對人口遷徙所作的種種限制,姑且不論其對經濟發展和公民權利方面的負面影響,從治安角度而言是很有好處的。在這樣的戶口制度下,只要基層政權和治安組織不癱瘓,黑社會形成地下獨立王國是困難的。

(四)交通通訊條件和銀行結算制度相對落後。現代性質的黑社會犯罪某種程度上是依托高科技和現代都市生活方式而生存的。這類犯罪對交通手段、通訊手段、信息處理手段、銀行結算手段都有相當的依賴性。沒有這一些,要組織起大規模的、長期謀劃的犯罪,幷在作案後迅速逃脫,或進行"洗錢"轉移,都是困難的。我國現階段這些手段對黑社會犯罪的發展無疑是很大的制約,尤其是銀行的保密係數不可能大到對任何來路不明的錢都不問不聞的程度。

(五)能被犯罪勢力利用的經濟力量還沒有大到可以同政府抗衡的程度。任何組織要想長期存在幷高效地運轉,必須有强大的經濟實力。黑社會組織要想建立起自己的"帝國"幷長期左右一方,必須有能同地方政府部門相抗衡的經濟實力、組織機構、網羅幫凶、購置裝備、向有關人員行賄進行收買、策劃協同性的犯罪行動、雇請高明的法律人員開脫自己的罪責、營建不爲人知的犯罪基地、等等,都要化費巨資。而現階段我國有組織的犯罪團夥還沒有這樣的經濟實力,這既與我國長期的公有制經濟基礎有關,也同連續不斷地開展"嚴打"鬥爭有關。

(六)沒有可資黑社會利用的民族矛盾。我國是一個團結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歷史上沒有形成對立的民族心理。因此沒有像一些熱點地區國家那樣,産生以政治集團爲背景的黑勢力。我國現階段的黑社會組織第一指向是經濟性的,即爲了小團夥而非法斂聚財富,第二個指向是勢力控制,包括女色、械鬥等。這些指向都是低層次的,沒有穩定的理念支撑,因此也比較容易摧毀,不留後患。

(七)人心思安的心理因素使黑社會組織陷于孤立。在我國,經濟建設成了全體人民達成共識的主要目標,人心思安,黑社會勢力在任何方面都是萬人痛恨的,因此是孤立的。這一背景使這種犯罪只能猖獗于一時,而不能長久肆虐。

總之,黑社會勢力在我國根本上喪失了存在的社會基礎,因此是必然可以被戰勝的。

對黑社會犯罪的防治策略

雖然有上述這麽多的社會有利條件,但我們决不能高枕無憂,在一些地方,黑社會勢力已經不是"狼來了"的寓言。而且,如果不采取有力的對策,幷不能排除這種犯罪在個別地方嚴重泛濫的可能。因此,我們在研究犯罪對策時,不能忽略這種新出現的特殊類型的嚴重犯罪。

(一)抓好隊伍,提高技能,懲治內部腐敗。在一個高度統一,法制健全的國家裏,只要政法隊伍是廉潔和富有效能的,黑社會犯罪就不可能在一個地方長久存在。凡是黑社會勢力滋生的地方,都是因爲那裏的社會控制功能出了問題,首先是政法隊伍出了問題,這是一個必然的規律。因此,作爲管理機關,首先要敢于正視這類問題,敢于懲治內部的問題,不能搞部門保護主義,層層捂蓋子。一旦查獲內外勾結的犯罪,應毫無保留地依法處理。同時,國家要逐步解决政法機關基層幹警待遇過低問題,增强免疫力。要加强教育的力度和社會制約的力度,真正落實治安責任制,讓社會對這支隊伍進行監督。對付黑社會犯罪,成敗的關鍵就在于這一點,其他的手段都沒有這一條重要。

(二)抓好槍支管理、通訊管理、文化市場管理。涉槍犯罪在我國一直非常重視,已經有了豐富的對策經驗。通訊信息市場的管理和文化市場的管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各個系統的部門觀念的差异,正成爲一個難點。從這些年的實際情况看,作爲治安機構,唯一可取的方式就是有意識地介入這些領域,提高自己的裝備和技能、知識,比犯罪集團更早更有效地利用這些現代化的成果,去對付這些新傳入的犯罪。

(三)設立專門機構對付黑社會犯罪。針對黑社會犯罪有組織性,穩定性、高智能性的特點,公安機關要有精幹的高素質的專門隊伍來對付。這些人不但要懂得刑事偵查的一般知識,還要及早地學習當地社會的各項前沿知識。如信息高速公路、銀行結算知識、電腦犯罪知識、通訊網絡知識等等。人員要相對固定,去專門追踪一些特定對象。

(四)加强對境外黑社會勢力滲入的防範。在邊境地區和沿海地區,要加强地區合作,加强隱蔽戰綫的工作,及時發現境外黑社會勢力的滲入,及時依法予以懲處,對走私槍支、文物、販毒的境內外犯罪分子,要堅决、及時地判處,不留後患,

(五)加强對黑社會犯罪的專門研究。黑社會犯罪是惡性犯罪的一種類型,又是一種伴隨現代各項發展成就而來的新型犯罪,我們都還缺少對付這類犯罪的經驗。已有的分析也還停留在現象和數據上。對這種犯罪的形成原因、特點、心理、結構、新的犯罪方法的發展、與政治和經濟的關係、與歷史傳統的關係、與境外犯罪的聯繫,定性的標準、刑法懲處的力度等,都值得研究。只有主動地瞭解和研究這種犯罪,我們才能應付裕如,牢牢掌握治安主動權。

[1] 本文發表于1996年8月第4期《公安學刊》,是國內最早研究黑社會犯罪的犯罪學論文之一,當時即引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等國內一些犯罪學者的關注。"黑社會犯罪"作爲一種提法,以及最早對其作出的定義和特徵的描述,基本上得到學界認可。如後來2000年12月4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組織性、經濟性、暴力性、以及"保護傘概念",在本文中都已經明確提出。
[2] 曹子丹主編:《中國犯罪原因研究綜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P346
[3] 周長康主編:《中國現階段犯罪問題研究》(浙江省分卷),公安大學出版社,P45



論智庫
——就中青報事件答讀者(之三)

陳有西

重慶打黑無高參。

這句話會進一步得罪那些思想庫和宣傳庫人士,但這是個事實。重慶這次的媒體策劃、危機公關搞得實在是太差了。

重慶當局這樣一件深得民心的重大行動,爲什麽在全國會引起這麽大的爭議?一件完全可以不斷得分的行動,爲什麽導致不斷失分的後果?一些不知"現代法治理念"爲何物、不瞭解今日中國已經不是1983年的中國的智囊們,"功不可沒"。他們爲領導幫了倒忙。

其他失策不去說了,最大的失策,是將中國的16萬律師推向了對立面。從一開始,他們就采取了對律師一概敵視的姿態,周立太是訟棍、美女律師是巧取豪奪的法官情人、老教授是黑社會的狗頭軍師、李莊是甩大牌撈黑錢的僞證律師。所有在重慶已經公諸媒體的律師形象,沒有一個是好的。如果說前面幾事尚看不出策劃,可能出自記者的自發報道,那麽李莊事件的宣傳口徑,是毫無疑問精心安排的。其動機,是恨不得重慶打黑能够在沒有律師、或者是只有配合演戲的綿羊律師的情况下,迅速推進下去。在他們眼裏,真正的律師辯護是多餘的。

本來,沒有《中青報》的這篇昏頭通稿文章發向全國,山城風雨同全國無關,要整治一個周立太,一個女律師、一個老教授,一個李莊,怎麽辦都沒有關係。全國的律師根本不會去關心這幾個人是不是受委屈,是不是有冤枉。因爲大局是對的,打黑的方向是正確的,出些枝節問題誰都可以理解。細節大家也不瞭解,誰會吃了飯沒事幹去關心你重慶的這些事?但通過這些智囊人士策劃的這篇奇文,把李莊事件放大成了對整個北京律師、整個中國律師、整個律師法、整個中國刑辯制度的全面否定。他們傻乎乎地不經意間點燃了全國律師的怒火。如果要評個2009年度最差策劃爛蘋果獎,這些辛辛苦苦在全國輿論面前茫然無措的參謀們當之無虧。

中國的這支年輕的發育了二十多年的律師隊伍,本來是完全可以成爲重慶打黑的堅强同盟的。能够讓這件得民心的整治措施,更加合法、有序、高效地貫徹下去。中共十八大以後,未來的十幾年中,中國的這支力量是最不能忽略和得罪的。因爲民主與法治是世界性潮流,中國20多年中法治力量的發育也已經初步成形。律師將越來越成爲中國法制生活、政治舞臺中的重要角色,其崛起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他們同體制內的立法、司法力量一起,將共同成爲國家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中堅。但由于這些參謀者和執行者的糊塗和幫倒忙,讓一個打黑戰役,變成了重慶警檢機構和全國律師的對抗。

智囊們的分析和抱怨,向上彙報,肯定是這些律師太壞,都是想到重慶來撈錢,把水撈混了,把重慶的太平盛世攪亂了。

真的是律師在故意製造麻煩嗎?不是。大量的中國律師,在重慶開始大規模打黑時,是用欣喜、欽佩的目光看重慶的。是從心底擁護打黑,幷期望迅速奏效的。律師也是一個社會的法治力量,是有法律判斷的一群人,沒有律師真會去同情、支持黑社會。一些人以爲黑律師同黑社會是天然同盟,勾結是必然的、普遍的,那是西方警匪片看多了。他們把一般群衆的表面認識,當成了真的。以爲中國的整個律師隊伍就不是個東西,貶他、整他、批他、捕他,駡他,怎麽幹都行:在重慶,你律師算個什麽東西?!

這種認識的低能,其實到現在都沒有改變。對所有律師的高壓和排斥,至今也沒有放鬆的迹象。從對李莊律師的偵、拘、捕、訴進行得比對付黑社會還快,從其志在必得的態勢,完全可以看出這一點。如果重慶法院真的把李莊在這種高壓下判掉,那麽這些參謀們和執行者們,不但讓重慶輸了公安檢察,還會輸掉法院、輸掉法治形象;不但輸掉今天,還會輸掉未來,輸掉歷史。讓李莊案成爲重慶法制進程歷史中一個永遠難以抹去的爛疤。

倫敦《金融時報》一篇署名文章說:

重慶的行動一直存在爭議。其中最響亮的質疑來自代理律師,通過他們的抗議,公衆瞭解到犯罪嫌疑人權利未能得到保障,比如會見律師時必須有警員陪同、公檢法聯合執法、未經審判就搞出打黑成果展等等。最近北京律師李莊被重慶警方抓捕,幷經《中國青年報》發表通訊稿,把這場爭論擴大到律師和記者的職業操守,事情更加撲朔迷離。打黑之初,重慶方面本來希望事情簡單化,警方雷厲風行抓人,法院三五兩下斷案,媒體异口同聲報道,民衆奔走相告叫好。但是,在過去的經驗面前,目前的社會已經變得複雜了。首先是多年的"依法治國"口號,讓律師有了宣揚法律理性的機會。他們有的出于對專業的信仰,有的出于對生意的興趣,都對警方的行動挑三揀四,抱持法律規章,呼籲程序正義。但是法治觀念幷沒有那麽深入人心,更沒有深入制度設計,所以在一些官員看來,律師的做法幾乎就是在搗蛋。在不少民衆的理解中,律師爲壞人辯護,與其相信法律精神,不如相信見利忘義。

遠方的人看過來,有時比山中人更清晰全局。

中國的律師,其實到現在爲止,也從來沒有反對、阻撓重慶打黑。他們只要求一個依法履行辯護職務的空間。却一直得不到重慶有關方面的應有尊重。他們多數人也不是爲了錢才去重慶。因爲相對于成功律師而言,他不辯刑事案,去做經濟案和項目服務,賺錢更容易些,收費標準也高得多。中國大量成功律師退出刑辯,不碰刑案,除了李莊一樣的執業風險,還有就是這個道理。

在現代社會,智囊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他的謀略、策劃如果正確,能够把領導的意圖用合法有序的方式貫徹好。如果是低能的,就會把領導的好點子、好意圖給攪黃,播了龍種,收回跳蚤。

作爲一個現代意識的領導,對于政法工作,依賴的不能再是公檢法司聯合辦案的傳統方法,不是打黑領導小組。這種類型的機構已經承擔不了智囊的作用,而只是一元化指揮下的執行機構。真正的現在組織治安整治、依法治市的智囊,應當是法院主導下的有法治意識的理性的法學專家。讓其可以隨時提供建議意見。媒體公關,也必須是真正有點現代法治意識的人,而不是光知道打的人。警察,只是一種執行力量,不能成爲這種戰役的主導核心。這樣,在工作安排和對外表態中,至少不會出現明顯的錯誤和硬傷。

我的好友、浙江法制報副總編董曉敏前天在該報頭版發了一個時評《沒有律師的日子》,套用了《沒有雷峰的日子》的風格,對重慶抓律師,說了段很精彩的話:沒有雷鋒的日子,過馬路的老人可能沒人攙扶,寒風中的童孩可能沒衣禦寒;而沒有律師的日子,社會的正義少了一道屏障,我們失去的可能是財富、健康,甚至是自由和生命。當然,沒有警察的日子、沒有檢察官的日子、沒有法官的日子,社會同樣會一團糟。這恰好說明,一台機器的正常運轉,零部件互爲依存,缺一不可。

什麽時候,我們重慶的打黑智囊們,也能有這樣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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