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何以可能(劉瑜)


法治何以可能

劉瑜

2009年12月19日

十年前中國一位政治學者提出一個概念"咨詢型法治",核心思想大致是中國需要法治,但不需要民主。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是,國家威權主義者們的這個流行觀念與經濟放任主義者們不謀而合——雖然他們在經濟觀念上大相徑庭,但在政治上却殊途同歸,都信奉"要法治但不要民主"。

法治當然是誘人的,但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在民主不够深入的情况下,法治是否可能?最近幾個拆遷案例似乎都對此打上了問號。一個例子是上海的"釘子戶"潘蓉,雖然有《物權法》高高在上,却仍難逃住房被强拆甚至丈夫被關押的不幸;一個是也來自上海的孔東輝,雖然有已經頒布一年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却在要求政府公開相關拆遷信息時處處碰壁,甚至在起訴失職部門時被告知"沒有原告資格";更不用說另一個相關報道:河北農民王秀珍爲暴力拆遷之事上訪時,被鎮領導呵斥:"有事別找我,跳樓去五樓"。在這些案例中,都不能說這些被拆遷戶在申訴時"無法可依",但是"有法可依"幷不意味著"有法必依",這又是爲什麽呢?

一個國家威權主義者和經濟放任主義者都經常忽略的事實是:權利的前提本質上是權力,在權力失衡的情况下,法治往往成爲泡影。這其實不難理解,一個手無寸鐵的人和一個拎著手槍的人談"權利",那個持槍者爲什麽要理會那個手無寸鐵的人呢?如果那個手無寸鐵的人是個會下金蛋的母鶏,也許持槍者還可以考慮和他"交易",如果對方既無寸鐵又無寸金,作爲理性人,實在看不出持槍者爲什麽要放下武器交出權利。英國——這個被視爲法治典範的國家——其法治傳統的形成幷非因爲國王的良心發現,或某知識分子上書要求"咨詢型法治",而是因爲國王和議會的權力制衡,而這種制衡之所以可能,又是因爲議會裏的貴族們一不做、二不休,關鍵時刻拿起了武器。最近網上流行的一句話也許可以用來理解權利和權力的關係:社會跟政府講道理,政府就跟社會耍流氓;社會跟政府耍流氓,政府就跟社會講道理。

在現代社會,權力制衡的實現顯然不必要如此兵戎相見——選舉就是一個很好的權力平衡裝置:不能用槍把獨斷專行者打下來,至少有可能把他給選下來。當女性有了選票,女權才變得有意義;當農民有了投票權,他才可能對公然歧視性政策說不……對民主也許可以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其中之一是它是,而且僅僅是,一種權力平衡裝置。這種平衡性也許不能保證法治,但至少使它變得更可能。當然,"平衡"指的不僅僅是用民衆權力來平衡政府權力,民衆權力本身也需要司法獨立、專家知識、市場自由等力量來平衡。但在目前民衆權力和政府權力對比懸殊的情况下,談論民主的危害顯然是餓著肚子在發愁吃得太飽怎麽辦。

固然,民主不能包治百病,甚至可能帶來諸多問題,比如傳說中的"多數暴政"。但是在現實的代議民主制中,民主很少作爲一種"光禿禿"的權力機制運行,它往往是浸潤在各種錯綜複雜的權力機制當中,比如階級(有些階層由于經濟實力具有更大的政治影響力),比如組織(有些人群組織程度高),比如教育,比如"文化霸權",比如三權分立……正是不同權力機制的相互作用,導致"多數"的人數優勢往往在代議民主中被沖淡甚至抵消。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現代民主僅僅是個人數游戲,就無法解釋僅占美國人口1.7%的猶太人爲何在美國如此有權有勢。

那麽新加坡呢?"要法治不要民主"派最喜愛的例子似乎就是新加坡。且不說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在本黨利益受到威脅時,向來不憚于無視法治,比如屢屢動用誹謗罪來打壓反對派,也不說新加坡現在已非嚴格意義上的專制國家,被很多人認爲是"混合政體"而不是"專制政體",關鍵是新加坡這個獨特島國的經驗缺乏普遍性:它在獨立之前有100多年的英國殖民史(而在這個殖民史之前新加坡幾乎就是塊荒地),不但其文化被英國的法治傳統浸染,而且殖民者的强大導致了一個"弱國家弱社會"傳統,由此形成另一種意義上的權力制衡;它作爲一個小國不存在中央地方關係,因而自上而下的制度監督成本很低;它高得驚人的公務員工資被很多新加坡人批評爲"公開透明的腐敗";與農業經濟形成的集權體制相比,它的貿易經濟導致了不同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把新加坡經驗普遍化,無异于刻舟求劍。對于一個人口衆多、社會結構複雜、專制傳統深厚的國家來說,潘蓉孔東輝王秀珍們追求法治的機會,現在恐怕還是來自民主的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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