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專家爲何被指精神病?(南方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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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專家爲何被指精神病?


作者: 南方周末記者 柴會群,實習生 呂健 2008-09-11 09:08:28 來源:南方周末

這是一起有關精神病鑒定的離奇官司:

國內知名的精神病專家,在給有關領導寫信反映問題之後,被自家醫院定性爲精神病患者,幷寫在了該院回復給上級部門的文件上。

該文件認定精神病的依據,竟然是另一名精神病醫生的幾句私下閑聊……

8月下旬,西安市雁塔區法院對一起名譽侵權案進行一審判决。判定原告司法精神病學專家紀術茂敗訴。紀隨後提起上訴,使得這起特殊的名譽侵權案趨于複雜。

紀術茂是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的退休醫生,是一名具有全國影響的精神病學專家,現爲中華精神科學會司法精神病學學組副組長。從業四十多年來,紀先後主持鑒定兩千餘個司法精神病案例。

兩年多前,紀本人所在的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在發給主管部門的一份文件中,指稱紀術茂有精神病。紀術茂得知後,于今年2月以侵權爲由狀告醫院。認爲被告利用行政權力,以文件形式侵害其人格尊嚴和名譽。

精神病醫生被所在醫院發文指稱精神病,幷將醫院告上法庭,這在國內尚屬首例。

醫院發文認定精神病

南方周末記者看到,這份文件編號爲“市精衛字[2005]53號”,(以下簡稱53號文件),簽發人是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黨委書記張啓英,簽發時間是 2005年9月。文件中提到“紀術茂同志心胸狹窄、嫉妒心强”,此外還引用一位精神科醫生的說法:“紀術茂主任可能腦動脉硬化,出現了明顯的偏執、贅述、 邏輯倒錯性思維、矛盾思維、虛構等精神症狀。”而院方也稱“覺得的確如此”,幷稱“隨著時間的推移症狀越來越明顯了”等。

53號文件除了指稱紀術茂有精神病之外,還提到紀術茂“多次設法誘導現任司法鑒定科××主任出錯誤的鑒定報告,干擾正常工作”。紀術茂認爲,這種說法性質十分嚴重,因爲司法精神鑒定報告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和罪輕重至關重要的依據,一旦出錯,往往就意味著冤假錯案。

紀術茂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據他後來瞭解,53號文件共印發了三十餘份,多半已散發出去。

信訪引來“精神病”定性

69歲的紀術茂被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認爲是該院的“特殊人物”。南方周末記者調查得知,紀術茂在退休、科研、科室設置等問題上與院長師建國産生矛盾。紀術茂認爲自己受到不公正對待,遂給有關領導寫信反映。信件被轉至西安市衛生局,後者遂要求院方對紀所反映問題進行調查。53號文件是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針對紀術茂信件內容給西安市衛生局的報告。

紀術茂對南方周末記者說,53號文件發出一年之後他才知道。一年多來,自己在圈內備受冷落,甚至招來多種异樣眼光,系由此引起。紀術茂在起訴書中稱,在得知自己被醫院發文認定有“精神病”之後,他視力、聽力均有所下降,經常徹夜失眠。

聽說紀術茂得了“精神病”,許多業內人士深感訝异。就在去年11月,紀術茂還在第十届全國司法精神病學會議上發言,此前還負責起草評定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大綱。紀術茂本人則稱,就在醫院發文稱他有精神病前不久,他還應邀赴北京參與一起對外籍人員的司法精神鑒定工作。

院方稱文件沒有擴散

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辯稱,53號文件是針對紀術茂的“控訴書”,應衛生局領導所作的調查報告。報告幷非“無中生有、顛倒黑白”。以文件形式向上級彙報調查結果也沒有錯。此外除了西安市衛生局,再沒有給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遞交過。

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黨委書記張啓英不願就此事接受采訪,他只是對南方周末記者稱,53號文件是在醫院辦公會上通過,他僅僅負責簽發。據他解釋,因爲紀術茂到處“告狀”,西安市衛生局要求醫院查,醫院才發出這樣一個文。文件只發給了衛生局,沒有擴散。當看到南方周末記者手中拿著這份文件的複印件時,張神色緊張,稱誰擴散出去誰負責。

而新華社記者出具書面證據稱,2006年8月去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采訪時,院長師建國讓辦公室主任拿來53號文件交到其手中,以助其“對紀術茂有所瞭解”。

幾句私下閑聊成了“鑒定依據”

紀術茂有無精神病問題成爲本案焦點。53號文件指稱紀術茂有精神病的根據,是北京回龍觀醫院精神科醫生樊作澎的有關陳述。樊作澎對南方周末記者回憶 說,2004年他與紀在西安一個學術會議上見面,感覺對方在退休問題上有些偏執,幷在私下聊天時談了些看法。樊說,他幷不認爲紀術茂有精神病,也不知道西 安市精神衛生中心將自己的話寫進了文件。“把我私下聊天時的一些看法寫進文件不合適。”樊作澍說。

著名司法精神病學專家、華西醫院劉協和教授對南方周末記者稱,由于精神病問題涉及個人名譽及其他權益,對其認定是件相當嚴肅的事情,只有專門的司法精神鑒定機構才能認定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即便是精神病院出具的診斷書,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應杜絕鑒定隨意性

一審法院認爲,涉及紀術茂個人健康問題未經有關部門鑒定,將被告單位自己的看法寫在文件上,表述語氣情緒化,顯屬不妥。不過法院仍認爲,文件只是應主管部 門的調查要求,提供給其主管部門,後雖提供給新華社記者,也未産生嚴重的不良後果。因此,該份文件不構成對紀術茂名譽權的侵害,遂判原告敗訴。

律師陳志華認爲,精神病稱謂在現實中帶有明顯的人格貶損意味,幷不是一般的“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關係到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陳說,近年來,媒體曾相繼披露多起以精神病名義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例。而精神病醫生被自家醫院未經鑒定被扣上“精神病”帽子,且以文件形式向上級報告,尚未聞先例。主管部門對此亦未追究,當事人訴之法院又判敗訴,更讓人大跌眼鏡。

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爲,紀術茂名譽權案充分暴露出當前對精神病認定的隨意和混亂。我國目前除非涉及刑事案件,尚無法規對公民精神病鑒 定的啓動、程序、主體、相關責任等作出規範,“精神病”往往成爲强勢機關或個人對付弱勢群體的“法寶”。“紀術茂僅僅被指稱有精神病,而沒有被强制當成精 神病人送院‘治療’相比較一些更爲惡劣的案例,已算幸運。”該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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