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死爲貪官開脫的門道(南方報系)

堵死爲貪官開脫的門道——最高法、最高檢規範官員輕判的幕後故事

作者: 南方周末記者 黃秀麗 發自北京 2009-04-01 21:16:31 來源:南方周末

"貪官重罪輕判常引發衆議。他們靠的是什麽門路,鑽的是什麽漏洞?當這些被一一揭開時,防範官員輕判的新司法解釋也應運而生……"

官員重罪輕判?民衆輕罪重判?這樣的案例屢見報端,幷時時引發衆議。

對此,連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也不諱言:“近幾年職務犯罪判得比較輕,老百姓有意見。”

但苗有水指出,這樣的情况有望徹底改觀。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一項新的司法解釋——《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該司法解釋旨在防範濫用“自首”、“立功”等而使貪官得以輕刑的現象。苗有水參與了《意見》制定。他和數位司法界權威人士向南方周末講述了制定該《意見》背後的故事。

官員輕判觸動兩高

參加調研的一位最高法審判員表示:全國各地的職務犯罪適用輕刑比例普遍偏高,幷呈上升趨勢。

據法制日報披露,國內因重大責任事故而瀆職犯罪的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更高達95.6%

早在2006年底,“官員輕判”現象就進入了最高法院的視野。對苗有水觸動最大的就是某國家部委派駐幹部勾結當地企業受賄的案件。

該派駐幹部被辦案機關查出涉嫌受賄100萬元、50萬元的小車一部,公訴時變成受賄37萬,車輛屬于借用,判决時又降到10萬餘元,最後又因“雙規 ”期間“如實交代罪行”被認定爲自首,最後獲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意味著不用蹲監獄。“這樣的受賄額,如查實,刑期應在10年以上。我們認爲這個案子判得有嚴重問題,不應該認定自首。”苗有水回憶。

但這樣的案子要改判却有難度。因爲官員一旦得到輕判,就不可能再作申訴,最高法院就很難通過發回重審、提審等程序來糾正某個具體的判决錯誤。而檢察院往往在起訴時就定了自首情節,也不可能提起抗訴。

于是,這個離奇的案件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意見》的直接動因之一。

對這類“蟒蛇進去,蚯蚓出來”的貪官輕刑現象,最高法院已調研了兩年。

參加調研的一位最高法審判員表示:全國各地的職務犯罪適用輕刑比例普遍偏高,幷呈上升趨勢。相關數據顯示:某省2003年至2006年6月,三級法院對貪污、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作出的生效判决,三千余名被告中緩刑、免刑以及宣告無罪有近一半。另一省2001年至2006年6月,職務犯罪生效判决涉及的四千余被告,緩、免刑及宣告無罪共占近六成

而據法制日報披露,國內因重大責任事故而瀆職犯罪的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更高達95.6%。

由于對官員濫用輕判,還出現了苗若水所稱的“刑罰分配不合理,罪行不均衡”現象。最高法在調研中發現,在國內某地有兩起貪污案件,一件受賄額是10 萬元,沒有法定减輕情節,另一起受賄額是100萬元。結果前者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者12年。10萬元和100萬元竟然只有兩年的差別。

爲貪官緩刑各地有“高招”

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覺地“突破”了《緩刑規定》,致使官員重罪輕判。

如某區法院審理黃某貪污農用救灾款,獲刑一年,緩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嚴重的,應該從重,怎麽能緩刑呢?”該人士評介。

是誰在爲“官員輕判”鋪路?

據權威知情者透露,首先是各地五花八門的內部規定。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但有的地方檢察院規定爲3萬元,有的地方法院的免刑標準則是自首、退贓,受賄金額5萬元以下,緩刑標準則爲10萬元以下;有的沿海發達地區立案標準爲5萬元以上,緩刑的標準爲20萬元以下;還有法院以10 萬元以上立案,緩刑標準爲30萬元以下。

這些做法幷不符合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緩刑規定》)。《緩刑規定》對職務犯罪不適用緩刑的情况有明確界定,例如,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沒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就不能用緩刑。

但各地法院不少判决都不知不覺地“突破”了《緩刑規定》,致使官員重罪輕判。對此情况,一權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舉例稱:

某區法院審理黃某貪污農用救灾款,獲刑一年,緩刑一年。“挪用救灾款是很嚴重的,應該從重,怎麽能緩刑呢?”該人士評介。

某鐵路法院判的案子,一個乘警和小偷勾結,爲小偷行竊提供保護,幷按四六比例分贓,“很惡劣的事情啊,比小偷還惡劣,居然也判了緩刑”。

一名被告人先後51次挪用公款15萬餘元,法院沒有“看出”這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實際上,原來有關緩刑的司法解釋已經被擱置。”最高法院審判人員認爲。

案外因素被認爲是擱置的原因之一。一位權威知情者認爲:“這不能完全歸咎于法院,和司法部門的思路有關。”一些司法人員認爲犯罪分子被剝奪了職務,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前提,無法再危害社會,所以從寬掌握適用緩刑的標準。他認爲另一原因是,“因爲有很多人爲貪官疏通關係”導致“標準被瓦解”。

怎樣杜絕“僞自首”與“假立功”?

官員輕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認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也有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就已認定的。

而據知情人透露,關于自首的認定,往往由紀檢部門的一紙證明决定,證明沒有具體內容,“如果地方黨委說要定爲自首,法院是沒有辦法的”。

自首、立功、坦白、退贓“四要素”,是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刑法規定,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就可以緩刑。這是涉嫌職務犯罪的官員們千方百計尋找“四要素”的原因。

相當多的職務犯罪案例都是紀檢部門先調查,移交給司法部門的。法院判處緩刑的重要依據是被告人在“雙規”期間如實交代了罪行,屬于自首。上文提及的某部派駐幹部受賄案中,自首就是這麽認定的。“關于這個問題一直有兩方面的意見。”苗有水介紹說。一方反對自首,他們認爲,紀檢部門懷疑某人職務犯罪,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交代問題,他已經被辦案機關控制了,有義務交代罪行。這種交代不符合刑法67條規定的自動投案。

一方贊同自首。他們認爲紀檢部門不是司法機關,被控制者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前交代,應認定爲自首。

兩方面的爭論一直不休,各省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個省不同的城市也標準不一。通常西部地區職務犯罪發案率較低,數額大的也少,偏向于一律不認定自首。而沿海地區,經濟比較發達的城市職務犯罪較多,屬于贊同“一律認定自首”。

兩高的《意見》否定了“一律認定自首”的做法,幷對自首條件做了細化。

意見規定: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綫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爲自首。“《意見》强調的是向辦案機關投案,辦案機關不僅是司法機關,也包含了紀檢部門。”苗有水說。將紀檢部門納入進來,有益于辦案程序的規範。

官員輕判的案件中,有法院自行認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也有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就已認定的。而據知情人透露,關于自首的認定,往往由紀檢部門的一紙證明决定,證明沒有具體內容,“如果地方黨委說要定爲自首,法院是沒有辦法的”。一些官員被雙規後,拒不交代,調查人員花了力氣才促使對方交代的,通常就不被認定爲自首;如果積極配合,認定自首的可能性就較大,“自首可能成了一種誘供的手段,甚至一種交易”。

針對這種情况,《意見》規定:對于具有自首情節的犯罪分子,辦案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予以說明幷移交相關證據材料。這就是對隨意認定自首的一種限制。

除自首外,立功的認定也是花樣繁多。

權威知情者向南方周末詳解了4條規定反映出來的以往的立功認定漏洞:

非法手段:有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了,就找到某執法人員行賄,購買一些犯罪分子的資料。比如花錢向禁毒局的官員買他人販毒的綫索,這就屬于重大立功,很可能免于刑事處罰。

職務獲取:有的人本身就是執法人員,本來就掌握著一些他人的犯罪綫索,“雙規”後拿出來舉報。

勾結監管人員:有的嫌疑人親屬找到了犯罪綫索,于是買通看守所的監管者,內外勾結,把信息傳遞給嫌疑人。

借用朋友:有的人通過擔任公職人員的朋友,獲取犯罪綫索後舉報。

“凡是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都可能掌握他人犯罪的綫索,官員落馬了,就會想方設法向他們受賄。”知情人說。這被稱爲“假立功”,在司法實踐中幷不少見,地方法院也有法官因爲辦“假立功”而落馬的。

對此,《意見》亦一一作了禁止性規定,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認定爲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司法系統的權威人士介紹,由于《意見》以上內容也涉及了對“雙規”辦案中的程序規範,其有益嘗試也得到了中紀委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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