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憲政制論略(蕭瀚)

科舉憲政制論略
——謹以此文祭奠科舉制廢除一百周年


蕭瀚

法律思想網首發

前言

從19世紀的下半葉開始,中國朝野就已經很清楚地知道中國必須進行政治改革,但是滿清貴族的短視和部分改革者的激越使得以戊戌變法爲主要標志的制度自改革走上絕路,前者促成了清室頽敗,後者促成了貌似破舊有力、實則開新無能的百年亂政。

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來看,從中國文化的傳承和發展來看,戊戌時代到辛亥時代唯一可能的憲政轉型,是君主立憲制的政體——但我們錯過了。以立廢(而不是漸廢)八股爲重要特徵,以一系列大刀闊斧斬斷文化根基的政治變革爲手段的戊戌新政從一開始就注定了失敗的定局,這不是簡單的帝黨後黨權力鬥爭論能够解釋的。以幾乎全盤套用美國式憲政爲意識形態的辛亥激進主義遺緒,也注定了它的必然敗局。兩次君主立憲的可能都斷送在激進主義思潮的裹挾之下,令人扼腕嘆息。而袁世凱試圖將自己從孤兒寡母手中奪來的政權變爲君主制,比清朝更缺乏道統和政統——其逼宮行徑和謀殺宋教仁的做法沒法讓人相信他對君主立憲的真誠,其敗更在必然。1917年6月,張勛、康有爲等策劃的丁巳復辟時僅12天,也因時移勢易,螳臂何以擋車?北洋軍閥時代雖有一定的民主憲政,但其不可避免的幼稚(雖然幼稚也已經很了不起了)以及國家的不統一無法令人滿意,于是北伐軍以党軍武力統一,公權力重集于一党即爲必然,于是這種更極端的、與分權制衡觀念完全反向的激進主義就向共産主義發展,其最後的勝利不能不說確實是歷史的選擇。早在20世紀20年代初,王國維先生就已經預見到中國未來將"以共和始以共産終",這幷非一語成讖,而是表明著先知大哲的驚人洞察力和預見力。

今天,我們再次站在歷史的關頭,現政權遇到了與晚清政府某些類似的情形,假定政權自改革的動力相等,以戊戌變法之前的社會狀况進行比較,政治轉型的條件各有優劣:

1、晚清之內憂外患比現在更加深重,尤其外患導致的財政困難遠超過現在,重新抬頭的種族主義勢力嚴重威脅晚清政統的合法性,目前中國內憂雖然不免,但由于國際形勢尚好,因此革命的可能性比晚清小;
2、晚清時代是中國傳統的延續,有君主立憲之可能,而現在一點可能也沒有,平穩轉型需要其他的政治機制;
3、晚清時代的社會倫理比現在要穩定,不像現在這麽混亂;
4、晚清時代實行民主制度的可能性要小于現在,但是否存在質的差异不好說;
5、晚清的中央權力不如現在中央權力穩固有效。

在上述條件下,我們來探討中國當代政治和平轉型的可能性,就不可避免地要考慮歷史的語境和社會的語境,只有從歷史和現實中找到一把真實的鑰匙,我們才能安全地打開轉型之門,否則歷史未必就不會輪回。

抽象地說,這把鑰匙需要解决這樣的問題:能够保障政治改革有力的啓動和持續進行下去,幷且能够最終獲得憲政改革的果實,同時要能够儘快、盡力解决社會問題保障政府自改革不被社會拋弃。

制度轉型要達到的目標就是在避免社會動亂的同時保障基本人權,它必須同時解决兩個問題——國家主權從實質上統一,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必須受到有效監督,公權力的縱向和橫向均衡必須同步完成。

從技術角度看,這把鑰匙必須符合中國人的手感,雖然學習西方是完全必需的,但完全照搬西方任何一國模式可能都是事倍功半甚至是危險的。

因此,政治轉型是中國的憲政轉型,這一點必須被强調,它將是而且必須是尊重甚至繼承歷史、符合現實需要,同時具有足够的穩定性以保證未來其他政治模式和平演化可能的一種新型憲政。

一、傳統中國:科舉制與大一統下的共和

從有信史記載的西周開始,中國在有直接證據可考的近3000年歷史中,統一是大勢,那麽這種統一從何而來?即使如西周,被史家們認爲幷非中央集權(集權未必專制,但專制肯定集權)的尊王共主時代,也有一個基本的統一體,這個統一體似乎是脆弱的(相對于後世的中央集權而言),但也持續了近300年,這托庇于周公的禮樂制度安排似是定論。東周之動蕩在于禮崩樂壞似乎也是定論,其後果則是戰國之後統一于武力的暴秦,但是單純的武力不可能控制如此龐大的疆域,于是秦王統一13年以後,漢代取而代之。漢家帝王雖然繼承了秦的中央集權外在模式,但是幷不以武力作爲主要政權合法性基礎,漢初統治者以黃老之學治國,與民休息,但是這種缺乏進取的治道立刻就面臨了疆域遼闊,如何保持統一的大難題,七國之亂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直接詰問。于是周公道統的繼承者孔孟之學,經過董仲舒等公羊學家們做出適合中央集權模式的改造後,成爲漢代的主要意識形態。但是光有這套意識形態也幷不必然保證國家統一,還要有承載這一意識形態的具體制度,于是選拔符合這套意識形態的官吏來管理這個國家的郡縣就是保證統一的必然之舉,官員選拔制度的合理程度常常直接地影響政治穩定性,無論是隠性影響還是顯性影響。

以地方官薦舉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直接徵聘爲形式的察舉和征辟制度在漢代萌生,但被錄用的人還在少數。魏文帝曹丕時采納吏部尚書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中正制,比以前的察舉、征辟進一步,但這一選官制度後來被門閥大族壟斷後百弊叢生,無法從民間搜羅真正的人才,以至于"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這種狀態一直延續到隋代初年,其間政治與社會的變亂部分原因來自薦舉制缺乏具體可操作性標準,另外的原因是各級政府權力配置缺乏良好制度,後代各朝不能善終主要原因可能也在于政府內部橫向分權不合理所致,此將後論。

隋代是一個過渡性政權,但隋文帝是科舉制的創始人,開皇18年(598年)7月,隋文帝"詔京官五品以上,總管、刺史,以志行修謹、清平幹濟二科舉人。"雖然科舉幷未成爲正式的常規制度,但從此,科舉二字正式進入中國歷史,隋雖然在政權尚未完全穩定的情况下,即以暴施政,其亡也在必然,但它爲唐代實行更加成熟的科舉制打下了基礎。自唐代以來,中國終于開始了一個維繫1300年的偉大傳統——科舉制度,這是中國貢獻給世界最偉大的制度發明,四大發明與它完全不能相比。這項制度在唐代已基本成熟,當時設常科和制科、武舉,試策取士,同時與薦舉幷行。科舉制在宋代進一步發揚光大,元代因爲實行森嚴的等級制度,所以其作用大受局限,但當時已經開始重視朱熹的《四書集注》,因此儒家思想幷未嚴重衰落。科舉制在明代達到極盛,但是其內容的僵化表明它已經開始走下坡路,到清代因爲科舉制本身在內容上的問題,同時還因爲內憂外患的大環境下,激切否認本土制度,以爲砸爛舊制度就能够産生新制度,終于導致了它的終結。

自唐以來的朝代更迭、歷史動蕩與各級政府的橫向分權始終未能合理解决相關,從唐宋元明清的歷史走向來看,中央權力不是那麽跋扈的時代,科舉制相對合理,所選拔的士人個人可發揮的餘地就大,而中央權力過度集中的時代,科舉制中的弊病就多,噤思之制莫如明清之八股取士。但是,從宋代以來的科舉多級考試對于中央權力的加强,對縱向權力劃分的進一步細化方面産生一定影響,從這一歷史的簡單梳理來看,各級政府的橫向權力分配關係與歷代科舉制實體內容的合理程度存在著一種榮損相應的關係,橫向權力配置較爲合理的時候,科舉制的內容就鮮活有生氣一些,而橫向權力配置不合理以至中央權力肆虐的時代,科舉制的內容就僵死,但是,有一點,科舉制在程序性規範的設計上則一直是不斷改進,以至到清代時,科舉制的程序性規範達到了幾于完美的地步,令人贊嘆。

唐以降,如果其他政治要素(例如,皇帝個人的素質)相類似,中國的疆域穩定性與科舉制的成熟程度之間呈現出一種正比關係,即使科舉制在內容上僵化,也因爲它剛性的程序性規範而有利于全國的內部穩定,不過這種關係常常因爲受到橫向分權不力以及邊患的影響而不容易察覺。

例如,唐代的科舉制雖然在程序性規範上不如宋明清三代,但它的內容幷不呆板,再加上各種其他好的因素,統治289年實在很正常,其王朝後期的藩鎮格局局面源于窮兵黷武的外交錯誤,究其源還是一個橫向分權問題,而不在縱向分權;北宋在政治、文化方面的輝煌成就有目共睹,而這與歷朝皇帝垂青科舉制關係極大,宋太宗甚至自己親自當主考官,可見其重視程度,雖然到北宋末年出現了混亂幷且開始衰弱,但南宋初年的科舉制依然興盛,因文治而造成的積弱如果沒有邊患也就不成其爲弱,同時兩宋的富庶也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這些都與科舉制直接相關,兩宋統治時間達到319年,這是一個巨大的成就。明代如此集權專制的朝代,居然統治了276年,這不能不說與它科舉制的極盛狀態相關。清承明制,在科舉制的程序性規範方面比明代還要嚴格細密,如果不是外强覬覦,清代是否就只能統治267年還得打個問號。

上述例子說明科舉制程序性規範的嚴格程度以及中央地方分級考試與國土統一、國內穩定之間存在一種正比關係

之所以産生這樣的一種關係是因爲科舉制所承載的政治和文化功能所决定的。在政治上,由于科舉制主要以儒家的四書五經爲考試的基本內容,因此熟讀這些經典的參選者自然就被儒家思想所浸染,從而認同這個國家的基本政治模式,由于科舉制不以人的現行社會地位作爲考試資格起點,從而具有平等性(自然沒有達到男女平等),這種平等性所産生的政治合法性是極其穩定的,百姓對于來自這樣的一種統治不僅僅能够基本贊成,甚至心服口服。同時作爲一種文化的儒家思想其相對于西方宗教而言具有很大的開放性和柔和性,而不會在各個領域製造過多的衝突和矛盾,幷且長期的歷史積澱使得儒家文化所奉行的社會、政治倫理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于是它造就了傳統中國的大一統格局,這種格局由于歷史的悠久,已經很難被强行改變,因爲它不是版圖共同體,而是文化共同體。

如果只有大一統而沒有地方自治,那麽這種大一統就可能做到長期不穩定,限于古代交通、通訊等技術的有限性,中央權力即使力圖全面控制地方,在實際效果上也是做不到的,更何况古典時代的歷代中央政府奉行小政府觀念,縣行政機構的極端平民化也使得中央集權在事實上的不可能,因此即使地方治理得不好,也未必是因爲中央集權所致。關于這一點無論歷代史料還是研究性成果都已經表明,韋伯就曾經認爲"正式的皇家行政,事實上只限于市區和市轄區的行政。"(《儒教與道教》中文版,商務印書館95年版,頁145)地方上宗族勢力、鄉紳集團都構成了對過分干預地方自治的阻礙,卸任後或者丁憂期間的中央或者地方官員回到戶籍地往往成爲鄉紳中的重要成員,科舉制由此而具備了一種不僅選拔官員,同時組成社會階層制約官員濫權、實現社會自治的政治社會功能。

因此,從歷史看,如果將前現代的東西方兩個世界進行比較,中國在中央和地方分權領域可以說是解决得最好的國家,其智慧遠遠高于其他任何大國的模式——美國漢學家羅茲曼主編的《中國的現代化》一書對此有極高的評價,由于文化上的統一,官員選拔方面的基本公平,在這片廣袤的土地上存在著一種名爲集權,却同時兼具共和之實的政體就確立起來。當前,要大體解决中國治亂循環的頑疾雖然也需要吸收聯邦制的成果,但同時還需要科舉制身上特有的文化貫通功能。傳統中國由于政府橫向權力分配不合理導致了科舉制在一定程度上被浪費,無法完整地實現縱向權力合理分配給社會帶來的穩定功能。

二、作爲西方憲政基礎的直接選舉票决制

從中西方歷史看,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鼎立是當今最好的一種橫向權力分配模式,中國的憲政轉型不可避免地要學習這種制度,但是怎麽學才是核心問題。

目前人們較爲熟悉的美國式直接票决制,其要解决的是民衆對政治的認同問題,而20世紀下半葉以來歷次美國總統大選的投票率常常不足50%却表明這種政治認同的嚴重不足。雖然美國總統大選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幷用,即由選舉人團選舉的制度,但容易出現選舉僵局,從而導致數百人的選票就可能改變結果。或者一個或多數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却可能獲得少數選民票,而他按照勝者通吃原則應該獲勝,因此,所謂民主在這裏卡殼。這些問題直接導致所謂的民衆認同變得很虛幻。另外,票决製造成難以避免的黨派政治和投票的隨意性及其高成本。政治認同的不足將導致所謂人民主權觀念名存實亡,即使可以將選民不參與投票視爲對結果的默認,但是民衆的特徵是永遠關注自己切身和直接利益决定了這種默認的不穩定性;黨派政治是古今中西的政治家、思想家所詬病的政治現象,原因在于黨派政治的主要目的是同黨入選,難以實現政治爲公的統一目的,因此它造成執政者的政治行爲可能嚴重偏離國家公權力的目的,但是,直接票决制的模式决定了黨派政治是所有認同其政治架構者不得不付出的代價;直接票决製作爲民主的一種表現模式,其高成本也是一個巨大代價,這更是人們耳熟能詳的事情了。

以直接票决制選拔政治人物的弊病不僅僅在上述,它在議會、行政和司法三個領域都存在不可解决的問題,這些問題不在權力分配的合理程度,而在于産生這些機構主要組成成員的方式,現分述如下:

作爲立法機關的議會,在民主直接票决制國家,其議員必須經過直接選舉産生,幷且如英美模式則是根據地區的人口數定比例(雖然這種比例也是有其他限制方式的),以美國聯邦議會爲例,這種方式的潜在弊端是,人口的增長會導致衆議員人數的無限擴張,除非不斷地重新調整其比率,雖然參議員人數不變能够部分遏制衆議院擴張帶來的弊病,但是也會增加時間和金錢成本,同時比例的調整會直接影響衆議院的代表性强弱,選民基數越小,代表性就越强,選民基數越大,代表性就越弱,而除非戰爭或者突如其來的大規模灾難,現代社會的選民基數只會增大,以至到最後,議會人數將不可控制。如果對議會人數作限定性控制,則其正當性完全建立在一個功能主義的基礎上,其所謂的主權在民就要大打折扣,當一個衆議員代表了過多選民的時候,將出現代表虛假的問題,即一個議員能代表多少人存在一個邊界的問題。另外,議會人數過多還將導致議事不可能問題,衆所周知,在同一議事規則之下,參與討論的人數多少與討論效率成反比,人數越少,效率越高,人數越多,效率越低,曾經有人論證過,議會人數超過1000人就無法正常議事,但是只要以公民人數作爲議員人數的基準,就無法避免議會無謂擴張的問題,美國人口是中國的六分之一不到,中國如果也按照美國模式産生議員,那麽議會人數將達到3000人以上,這樣的議會怎麽開——除了表决之外,他們哪里還有時間事先瞭解議案?若以一年365天計算,每周除去兩個休息日,假定議會每天開會,那麽議事天數是260天,假定一個議員每年只提0.5個議案,以3000人而論,就是1500個議案,于是每天每個議員必須至少通過六項議案——議員已經根本不可能對每個議案深思熟慮之後再作投票表决。而議會人數如果與人口基數之間的距離過大,則所謂主權在民又從何說起?爲此,自議會而言,所謂主權在民云云在一個大國,要用直接方式來表達是不可能的。

作爲執行法律的行政權,無論在內閣制還是總統制下,都將隨著黨派政治而出現問題。在美國這樣的總統制國家,總統作爲行政首腦和國家元首雙重身份的權力,不僅僅限于執行法律,甚至常常是一些重要法律的立法建議者,而其黨派色彩尤其干擾這種權力的公共性質。其重要行政部門的重要官員任免就更易染上黨派色彩,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執行,基于黨派利益的執行法律與完全基于公共利益的執行法律之間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行政部門將利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制定符合本黨觀念的政策,同時由于任期制對行政長官任期的限制還將導致公共政策的短期行爲,以至于不可避免地出現前後政策撞車和缺乏長遠考慮的淺薄媚俗政策。同時,美國式的總統制還將導致總統憑藉權力——因爲其權力實在太大了——欺騙民衆,以實現背離國家利益的自我政治野心,雖然三權分立模式再加自由媒體在一定意義上制約了總統權力,但是種種迹象表明,總統欺騙人民的辦法幷沒有人們想像得那麽少(如情報門事件就是一個典型)。責任內閣制的典型模式,也因爲黨派政治而同樣存在上述問題,儘管在程度的嚴重性上可能稍弱于總統制。而俄羅斯、法國這些總統制與內閣制相結合的混合制模式,只要奉直選票决爲圭臬,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上述相類的問題,差別也只是程度。因此,行政權上的問題隨立法權而來,解决了議會産生方式的弊病,也就同時解决行政權的弊病。

在目前各憲政國家的司法權配置模式上,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相比,總體而言,兩者的配置都有其自身的有效性與合理性,但在産生方式上美國式的任命制和選舉制幷行幷不是理想方式,相反德國的經過資格考試以後見習直到正式任命制度相對來說要好一些——但這依然不能說是一種現代科舉制,因爲這種選拔專家的考試方式,不可避免地忽視人文精神,雖然在西方的語境下已經是很優秀的制度了。

三、轉型必須同步解决兩類權力均衡問題

現在回到中國問題上來。

正如有論者指出"如果不引進聯邦制安排,不真正確立分權自治,就沒有制度框架適應民族的多樣性,也難以使國家的統一建立在各民族心悅誠服之上。"(王天成/《四論共和國》)這就是一個簡單但完全正確的中央與地方分權的理由,只是中國大一統了兩千多年,中央集權一直是主流,分裂是支流,因此中國使用聯邦制與美國實行聯邦制的直接理由剛好相反,即美國實行聯邦制的目的是加强中央的權力,而中國實行聯邦制的目的却是加强地方的權力,但兩者最終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使得一片廣土衆民之地成爲一個真正的憲政共和主義國家。同時,由于中國的歷史文化以統一爲主流,因此,我們在使用聯邦制的時候,不必强調其名,但應當有其實。

要實現這個目的,就要對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進行有效合理的劃分和統一。無論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其存在的目的都是保障人權。因此縱向權力的劃分以此爲界,只要能够達到既保護了地方人權,又能够保護全國人權的權力劃分,分權就是成功的。

根據歷史的教訓和經驗,控制軍隊的權力應該歸屬中央政府,這樣才能實現國內的穩定和對外的强有力防務。

外交權應該由中央負責也是毫無疑問的,處理涉及省際的公共安全問題,以及經過地方申請的公安幫助等。

中央還需要管理省際貿易和國際貿易,目前普遍存在的省際貿易壁壘必須打破,這種壁壘包括專門就進入本地的外地商品設置最低限價以及徵收各種名目的稅收(往往被稱作費,而實際上就是稅)。

徵稅權應該分流,即中央議會通過法案徵收用于全國財政的稅收,而地方議會通過法案徵收用于本地財政的稅收。目前地稅國稅的分離普遍地被人稱爲財政聯邦主義,這是有道理的,但還遠遠不够。由于中國的人口、資源分布都極不均衡,各省地理位置的差异也直接影響其經濟發展,爲此,一方面需要各地方政府自身的因地制宜——這方面中央干涉得越少越好,同時還需要通過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調劑,以促使各地方儘量同步發展,但是這種調劑不是平均主義的削平,而是救急性的臨時解决以及雖有長遠支持,也需要確定合適的比例,否則富裕省爲貧困省過多的付出也是一種不公平。

中央還有義務完成公共福利的工作,地方福利自然由地方政府完成,同時根據不同省份的差异,由中央議會决定是否特別資助具體的地方福利。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如何達成均衡狀態,這需要大量實證研究,同時也需要具體的地方代表進行討論。因此,我們在考慮這種權力分合的制度設計時必須清楚其分其合的度,如果過于强調分,可能會導致分裂的危險;而過分地强調合,則可能回到集權狀態。這兩種後果都無法達到共和主義的目的,不能共和,則必生亂象,因此這是一個需要大量的調查和廣泛討論的問題——在縱向權力均衡這一原則確立之後,就不再有什麽理論問題,剩下的只是如何有效實踐的問題。

還有一個必須提及的問題,就是地方區域的大小,目前中國的行政區劃有直轄市、省、自治區,其下還有市、縣、鄉、自治州、自治縣、鄉的設置,這種設置層級過多導致政府官員的數量過大,不但人民負擔過重,而且導致政府服務無能,擾民有方,因此一個更有效的做法也許是將省進一步劃小,例如假定以10萬平方公里爲劃分單位,則可以到100個左右的省,在政府設置上基本就是中央和省兩級,再往下就由地方自治,或者地方政府根據人民的需要派出機構以服務這種自治。如此劃分的原因在于兩個,第一,省在政治上獨立性增大,同時疆域過于遼闊可能導致不穩定;第二,省疆域過大可能導致地方自治的難度,從而會引發省內治理的困難和成本過高。

在縱向分權過程中,還有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是民族問題,中國歷代以文化分夷夏,沒有什麽特別激烈的種族主義觀念,這種傳統不但不能拋弃還應該進一步改進,相信在明確中央與地方分權的基礎上,民族問題將不再成爲問題,目前出現的民族問題,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傳統破壞之後,新政權拋弃舊有的整合方式却又要保證原有的統一,從而依靠新的意識形態和武力强攏的結果。爲此,憲政而非全能主義是實現五族共和的基本保障,反之,分裂就會越來越成爲趨勢,以至于最後成爲事實。

至于縱向權力均衡所涉及的其他權力種類,本文不再討論,留待以後進行。接下來要談的是各級政府內部橫向權力和縱向權力的均衡。

各級政府內部的橫向權力均衡問題,容易被誤以爲一般的所謂分權制衡,實際上無論在地方還是在中央都不僅僅是分權問題,總其言之是一個權力均衡問題。所謂權力均衡,應該指各個國家機關所擁有的任何單獨權力,只要沒有其他權力的配合都無法侵害人民的權利,同時,各個國家機關所獲得的權力彼此之間存在一定的制約關係。以美國爲代表的三權分立模式是目前國際上比較成功的憲政模式,但是,其總統制下的行政權在20世紀不斷膨脹也是不爭的事實,政府行政欺騙人民的能力也一直在提高。因此三權分立模式是否足够解决權力制衡問題應該說存在一定疑問,尤其涉及到公權力監督問題上,很難依靠行政權解决這個問題,爲此,需要在一般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之外,單獨設立監察權,即獨立的針對一切官員的彈劾機構,同時在司法權內部還應該設置專門性的專項司法——例如憲法法院、監察法院等。

四、重要公職人員的産生:科舉制還是大民主政治?

雖然近三四百年以來的西方制度文明越來越排斥精英政治,而崇尚平民政治,精英政治幾乎已經成爲一個貶義詞,但是如果我們透過以美國爲代表的平民政治繁榮的表像,則可以發現這種平民政治的危險性。在這種政治模式下,最短視、最淺薄、代表局部利益的意見匯成社會壓倒性多數的主流,爲了獲得民衆支持的政客們除了諂媚于這些意見,否則得不到點人頭數的優勝票。以交易爲基礎的社會生活越來越呈現出各種難以消除的弊害:商業不斷刺激乃至製造消費欲望,急功近利、杯水主義大行其道,它號召人們及時行樂,它教導人類用物質强奸精神,用肉體踐踏靈魂,它將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和領域都置于交易之中,它使得這個世界的文化越來越趨向于庸俗,人們的精神世界也隨之越來越貧乏甚至崇尚虛無主義,而另一方面,在進化論這種淺薄的物質主義理論籠罩下,人類又狂妄地以爲自己達到了最偉大的文明高度,而永無休止甚至無耻地向地球、向其他的種群追逐利潤。

建立在對歷史和天地敬畏基礎之上的精英政治,只要同時接受民間的監督,它將關切民生却不爲物質主義所左右,避免平民政治的庸盲,幷且引導淺薄陋見者在物質需求方面,追求適切,在精神生活領域追求恬淡閑暇。中國作爲一個擁有5000年文明的衆民廣土之地,自春秋封建制終結之後(此處封建不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所謂的封建主義),漢以來的政治一直崇尚精英政治,雖然由于橫向分權問題一直未能解决,而無法達到其理想狀態,但與西方文明作同期比較,曾經一直遙遙領先于他們,絕不是偶然的,後來出現的科舉制正是中國精英政治的表現形式。

正如不抱偏見的中西方學者們所認識到的,中國古典科舉制所測試的對象,由于制度框架的嚴格和嚴密,在其成爲舉人、進士之前,至少已經背下了45萬字的四書五經經義全文,精通歷史(而這是絕大部分成功的政治家必須具備的素養),善于寫作、填詩賦詞。這絕對不是單純的職業考試,而是帶有明確人文素養要求的素質考試,即它隱含了爲官必須具備的基本人文素養的要求。歷代中國最杰出的人才幾乎都出于科舉本身就表明了這一制度的合理性,科舉制在選拔官員方面雖然不是盡善盡美的 (沒有一種制度是盡善盡美的),可是却比其他任何一種選拔官員的制度都要合理。

科舉制不但高于完全排斥平民,只看血緣、不看具體才能的貴族制,也高于假裝或者真實地完全聽憑全民,無賴、騙子照單全收的民主政治,斯瓦辛格是個好演員,甚至可能私德也不錯,可是他是否能够成爲一個優秀的州長,還需我們拭目以待,如果斯瓦辛格將來能够成爲一個不錯的政治家,原因恐怕未必在于其源于民選,而是因爲分權模式的合理。選官制度的模式幷不直接决定該制度是否有足够制約權力濫用的能力,關鍵在于一個政治制度能否做到公權力的合理劃分,以至于達到均衡,從而保障人權,與是否有足够的投票之間沒有必然關係。

從憲政的目的本身來看,民主只是一個工具。在不遵循權力均衡原則的權力不合理劃分或者乾脆就是集權條件下,也許我們能够更加一目了然地看清到底是科舉制高明還是全民參與的民主制高明。民主大選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况是,多數票獲得者幷沒有獲得憲法規定的絕對多數,以至需要重新投票,直到符合憲法規定的票數,選舉才算結束,真是對民主政治的最大嘲諷,這種被强行扭過來的阿羅悖論充分地表明全民參與的民主制的虛妄,可是沒有別的辦法,那就閉著眼投票,這次投張三沒中,下次投李四——上次他的票最多,這種民主制下的勢利眼充分地展示出選民對于選舉的不嚴肅態度——只要選舉還只是一項權利,那就不會有多少人真拿它當個東西。看一下下面這個例子,1932年,德國舉行總統大選時就發生了兩次投票,第一次3月13日和第二次4月10日的投票結果就有很大差別,第一次是興登堡 18651497票,希特勒11339446票,台爾曼4983341票,杜斯特堡2557729票,第二次是興登堡19359983票,希特勒13418547票,台爾曼3706759,杜斯特堡退出競選,幷且第二次投票比第一次投票的選民少了110萬人(【美】夏伊勒《第三帝國的興亡》)。這樣的選舉有什麽嚴肅性可言,在這種不可能真正嚴肅的投票中,所謂主權在民無非是另一種更美麗的欺騙而已。

中國古代的任命制中,科舉制是基礎性的選拔制度。在科舉制的選拔中,考試是針對所有參考的人,同一份試卷,封卷批閱,絕不會出現像上述民主制那麽大的隨意性,而且這種全民大選過程中,政治家爲了贏得權力的角逐常常充滿了肮髒的互相詆毀和攻訐——這是一種對社會風氣的敗壞,這是科舉制不會出現的問題。

與直接選舉相比,科舉制也不是依靠政治家在麥克風、電視鏡頭前的表演和空頭許諾來選擇官員。它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政治家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道德的合一,而不提倡那種依靠大話上臺的媚俗政治。

科舉制也同樣能够做到同意的政治,只要科舉制本身的設計達到足够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是指符合政治需求本身的設置。基于科舉制的任命制與精英範圍內的票决選舉制,必將遠比動輒搞大選(無論是全民公决還是地方公决)要合理。

因此,受到合理制衡的精英政治必定優越于同樣分權的全民民主政治。西方缺乏科舉制度的歷史傳統,而在古典時代曾經有過公民民主傳統,因此他們今天的民主繼承的是他們以前遠隔了中世紀之前的傳統。我們有過1300年成熟的科舉制傳統,如果我們今天還要繼續一如既往地拋弃自己祖先的精金美玉而去邯鄲學步于別人,不但是可笑的,更可能因爲水土不服而重新製造悲劇——百年憲政史上那些激進主義思潮已經讓我們吃足了苦頭,今天依然要以此爲戒。

中國5000年政治文明史上確實存在著侵害個人基本權利的大量劣行,但這是公權力缺乏制度性有效制衡導致的,幷非人民不能投票表决導致的,我們需要對公權力的制衡和人民權利的保障,但是,全民參與的票决制民主絕非制衡公權力的必要條件,美國人引以爲傲的美國憲法恰恰不是民主選舉産生的,而是精英討論的結果;這部憲法的精髓是分權制衡,也不是什麽民主。如果從民主角度衡量,它還根本不合格:婦女沒有選舉權(到20世紀20年代才得到改變),一個印第安人只能算 3/4個白人。全民參與投票的民主不具有普世價值,只具有特別歷史傳統下的特殊價值。

任何一個大國,在受到制衡和監督的精英政治模式下,精英與人民是一種和諧的共同治理,而在全民民主政治模式中,民主往往演變爲一種表演,根本不存在真實的人民主權,所謂的代議制就會導致對人民授權的僭越,英國對華鴉片戰爭的議會投票、英國對北美徵收印花稅的議會投票、美國對伊拉克發動倒薩戰爭的議會投票都是最典型的諂媚政治的結果,也就是大民主政治的産物,同時還是政客們挾多數以蔽民的竊權行爲——他們可以從代議性質中擺脫自己的責任,總統推卸給議會,議會推卸給選民。而精英政治缺乏獲得多數以後爲所欲爲的正當性,精英集團的决策錯誤無法將責任推卸給人民,因此反而不容易出現這樣的問題。一句話,受到有效制衡和監督的精英政治比受到有效制衡和監督的全民參與的民主政治更有效率也更有正義,决策也必然更加謹慎。

潘維先生《法治與"民主迷信"》一書對民主是否符合中國的文化土壤和現實作了深入的剖析,但是,我認爲潘先生在上下文的語境中將民主等同于全民民主,這將導致一個誤會,似乎我們一點民主都不需要(但潘先生顯然沒有這個意思),雖然潘先生就民主應該受到限制作了解說,但幷未提出具體設想。

潘先生幷且對科舉制在中國歷史上的作用作了高度的評價,幷且認爲它在今天的中國也能够起到有效作用,可謂獨具慧眼,對此,我深表贊同——雖然對于潘先生所謂的六大支柱的整體設計我只是有條件的贊成,或者說是不完全贊成。

下文將就此兩問題作進一步論述幷嘗試解决整個中國新憲政制度的框架問題。

各個國家機構在其具體的運行過程中應該視具體情形而確定是否實行民主原則,例如,中國議會的議事制度就應該按照民主方式設置,司法領域也應該有民主化的內容,例如引進陪審團制度,行政部門、監察等部門在某些重大問題的决策上應該實行民主投票制度,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些都說明,民主作爲一定範圍內的共和手段,它是有價值的,但必須知道它的邊界所在。

在認爲全民投票的民主不適合中國本土歷史和現實條件的基礎上,我認爲,政府公務官員以及議員的産生均不必依靠民選産生,而依靠科舉制。至于現行的以及西方的公務員制度雖然也是按照考試産生公務員,但不屬于本文所謂的科舉制,本文論及的科舉制主要的顯性功能在于選拔政府重要公務人員,即享有高級職位的政治家意義上的官員,其中包括法官、監察官,而非一般政府事務職員,例如書記員。

爲此,科舉成爲一項特別的政府公權力,爲保證上述四權(立法、行政、司法和監察)之間的均衡狀態,科舉權的政治地位應該高于其他四權之上,但其所謂高僅僅是一種政治地位而非權力多寡,它展示的是人事産生過程中的母子關係,一旦各權政治家或者公務人員産生,四權與科舉權之間就不存在其他隸屬關係。

由于科舉考試完全是一種政治行爲,中央和地方需要設立專門獨立的科舉委員會,與議會建制在分級上相同,即中央和地方(省)科舉委員會。中央科舉委員會擁有無可質疑、不可動搖的最高科舉權,但是科舉委員會的權力只限于科舉執法及部分的科舉監察權,科舉司法由科舉法院負責,另外議會通過或者修訂的科舉法必須有科舉委員會的附署才能生效。科舉委員會的地位由憲法明確規定,屬于憲法性機構,但完全不與四權中的任何一權重合。

由于科舉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地位,科舉委員會從某種程度上擔當著繼承道統、證明法統的重任,因此,科舉委員會的主席應當兼任國家主席,其職責相當于目前國家主席的地位,議會的議長由科舉委員會的專門部門提名,議會投票通過,沒有通過投票的,科舉委員會可以再提名人選,如此最終不得超過法定次數(例如三次),最後一次的投票失敗後,由國家主席直接任命,任何人不得有异議。總理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均由國家主席直接任命,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科舉委員會的主席也是國家軍隊的總指揮,但是在沒有向議會提出議案的情况下,或者未獲得議會法定多數(例如2/3以上議員)的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軍隊。

當然,擔任各級科舉委員會的科舉權官員不必通過直接的科舉考試産生,而可以從通過其他類科舉考試中合格的最優秀人才中選拔候補,經過在科舉委員會中一定期間的見習,再經過考察任職科舉官員,只是在過渡性階段,可以作相應的變通處理,例如在最初階段暫時以現有的其他官員充任,聘請顧問專家研究科舉考試的內容和形式,隨之逐次正式展開。以內容而言,在産生議員、行政官員、法官、監察官的各類科舉考試中必須設置共同的科目,同時也要根據所選拔的文官性質確定其他的特科。由于科舉制承擔的社會和文化功能,所以共同科目的設置應當以此爲鵠的,例如歷史、政治學、經濟學、法學、社會學、倫理學(均包括中國及世界的內容)等,可以分年進行,一年一門或者數門,其考試方式應當儘量避免過于僵化的出題方式,這需要專門研究,本文無法展開,另議。至于考試的法律程序也是更加複雜的一套制度安排,本文不涉及。爲了防止出現某些確實具有從政才能幷且希望成爲公共官員因爲不擅長考試而被淘汰,在科舉制的基礎上還應當同時幷行一套有嚴格程序保障的的薦舉制度。

五、科舉憲政制度的基本結構及其與社會的關係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對科舉憲政共和制的基本框架大致地作一個總結,圖示如下:

國家主席
軍隊
科舉委員會
立法(議會)
行政(國務院)
司法(法院)
監察(監察官)

在上述設計中,大致構想如下,國家主席代表中國主權,因此其在外交上享有權力,同時其在內政上,也有不少權力,例如對各個政府機構首腦的任命權,經過議會批准的宣戰權、大赦權等等,前文已述,國家主席是道統和法統的代表,雖然直接領導科舉委員會,但不掌握立法、行政、司法和監察的任何一項具體權力,目的在于防止直接權力過大從而犯錯而損害人民的共和感。國家主席不必經常性地換届,因此,其任期也是近乎終身制,一般應該確定在45——70歲之間比較合理,其産生應該是科舉委員會內部民主差額選舉,絕對多數票獲勝者出任國家主席,這需要一套專門的程序。另外,國家主席享有部分司法豁免權,不受監察官的彈劾,但是國家主席如果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爲,科舉委員會副主席可以向憲法法院要求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由憲法法院决定是否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如果成立了特別調查委員會,則該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包括各類政府官員和民間人士在內,由憲法法院院長擔任委員會主席,調查後公布結果,幷且據此决定是否重新選舉國家主席。科舉委員會的副主席,即提起彈劾國家主席申請的人不得參加新的國家主席候選人提名——必須儘量避免任何借法律搞權術鬥爭的可能。

至于科舉委員會的科舉權,前文已述,此處不贅。下面有必要簡單談談立法、行政、司法、監察四種官員的産生方式及任期等問題。

(一)議員

從中央到地方設置兩級議會,地方議會的基本設置及議員産生方式與中央議會相似。

中央議會實行兩院制,由參議院和衆議院組成,此兩院設置基本參考美國式的議會制度,但是議員人數實行定額制,衆議員人數應該是參議員人數的若干倍,參議員每省若干人,例如兩人或三人(這需要具體考察研究確定),衆議員每省若干人(根據參議員的人數按倍數確定),參議員和衆議員均由統一的科舉考試産生(考試的間隔期根據議員任期决定,符合資格的人數應該稍微高于所需人數,但不能太多,例如是所需人數的1.1~1.2倍),科舉考試的內容以及考試方式均由憲法規定。要成爲參議員必須先經過衆議員資格考試,其後作見習衆議員兩年後,根據自己的申請,經過特定部門的確認而成爲衆議員,再經過一定年限的衆議員工作後,才可以參加參議員資格考試,而後,在參議院做一年的助手後自然成爲參議員,參議員有任期限制,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届,衆議員的任期比參議員任期短,例如4年一換,不得連任,但是無論是參議員還是衆議員都不經過選民直接票决制産生。有資格而未能成爲議員的人,可以作爲候補議員,領取一定薪俸,他們主要作爲議員儲備存在,以防出現突然事件時無法補缺。省議會參照中央議會的方式産生,但是可以根據本地的具體情况做不違反憲法的變通。對議員的彈劾訴訟既可以由監察官提起,也可以由若干民間人士——例如100人以上聯名提出,由監察法院裁决。

另外地方議會的立法權不得超越憲法,由此産生的爭議由憲法法院解决。

(二)行政官

行政級別不必根據隨議會的方式,而是應當根據具體情况分級,地方行政的組織方式也按照中央行政機構的組織方式。中央行政權采用似內閣制,即由國務院總理領導的,由科舉委員會任命各下屬機構的長官組閣成立中央行政機構,各部對總理負責。總理本人則由國家主席直接任命,各部長官的人選必須通過相關的行政資格考試,幷且需有在行政官員身邊做助理的經歷,一般應該至少在3——5年,其後可以根據本人的申請,科舉委員會審定,决定是否委以官職。行政官員的考試應該區別于公務員考試,公務員經過一定年限有成就的工作後,其職位最高只能到達某個低級執行機構的副職,而各級正職行政官員都必須經過專門的階梯式行政資格考試,幷且有在高級行政官員身邊工作的經歷。獲得低階行政資格的行政官員,可以根據其政績提升到高一級的副職,對省部級、廳局級的正職行政長官應當實行長期任期制,例如不低于10年,但不高于30年,65歲前强制退休,退休後國家提供高薪養老金,被彈劾者除外,這種幾乎終身制的任期方式,其目的是防止行政官員制定政策的短期行爲,而鼓勵他們將一方任職作爲自己的終生事業看待。同時,由于政治屬于一種習得的智慧,因此其經驗價值遠高于書本知識以及其他閱歷的價值,過于頻繁地更替官員不但無助于政策的連續性,對于政治家掌握政治智慧本身而言也是不利的。對縣處級以下正職官員也設定最長任期年限,例如5年,可以有限連任,例如三届,由上級行政長官與同級科舉委員會根據特定程序及其本人的意願决定。但是,本地公民也有權向上級行政部門發表自己對這些公共事務的看法。對于行政官員,公民有權按照法定要求,向監察官提起彈劾訴訟的建議,監察官必須在一定期間內給予答復。

(三)法官

法院的橫向分類應該包括一般性法院、憲法法院、監察法院、科舉法院、海事法院、軍事法院,縱向分類應該有最高法院、省高級法院和基層法院。

中央法官從地方法院的法官中經過特定資格要求之後的考核後産生,基層法官按照統一法官資格考試制度産生,具體而言,年滿18歲以上的公民可以參加初級法官資格考試,通過之後需有若干年(例如7年)以上的律師或者檢察官或法官助理職業經驗,其後可以申請擔任最基層法院的法官,由專門的法官任職委員會(屬于科舉委員會的一個特設分支機構)根據法律程序任命,若干年(例如5年)後初級法官可以參加中級法官資格考試,通過後可以直接申請中級法官職位,再經過若干年 (例如5年) 的中級法官職業,即獲得就任任何一級法院的法官資格,但不得自我申請,須由專門機構根據特別程序及法官本人意願任命。法官爲終身制職業,沒有特別的過錯,任何人不得免去其職位,對法官的彈劾,必須在議會進行,根據被彈劾法官的管轄權確定彈劾地議會。雖然在科舉考試時,對各級法官的要求不同,但是任何一級法官的司法權都是完全獨立的,在任何一起案件中其司法權都不受任何人干涉,除非按照程序由上級法院推翻其判决。

(四)監察官

監察官也由科舉委員會任命,産生方式與法官類似,其行爲對議會負責,他們在任期上也是終身制。監察官的職責是監察所有官員的行爲是否符合法律和他們的長官的合法命令,一旦發現官員有違法行爲,他們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提起彈劾訴訟,其中對非法官的彈劾訴訟在監察法院進行,而彈劾法官的訴訟應當在議會進行。

對監察官的監督和制約可以由民間人士組成特定的機構來承擔,一般由律師組成,他們的經費來源主要通過社會募捐獲得,但所有募捐所獲必須公之于衆,幷且對一次募捐的數額應當有法定限額以及期間限定,即捐助過一定大筆數額的團體、企業等捐款額度有上限,幷且不得在一定期間過度捐助,目的是防止民間彈劾權被操縱。爲了保證民間彈劾的順利進行,不至于因爲經費的困擾而無法達到制約公權力的目的,法律應該規定年收入達到一定數額以上的律師每年或者每若干年必須服彈劾役若干天,服役者可以以金錢代役。另外,爲了保證監察官行動的獨立性,既防止受到來自政府的干擾,也要防止受到社會的干擾,因此,對于彈劾監察官必須設定非常嚴格的程序,以做到一般只要發動民間彈劾,就能够達到彈劾的目的——但這是一種理論設想,在具體制度設置上還需深入研究。

上述設想很容易被人誤以爲與孫中山的五權憲法類似,但這一制度方案與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存在本質性的差异,五權憲法幷沒有賦予科舉權以很高的地位,相反由于議員、政治家是按照公民投票表决産生,從而使得單獨設立的考試院幷無實質性的獨立價值。在科舉憲政制度中,科舉制是政府機構所有人員的産生機制,因此,它的地位當然是最高的——雖然科舉委員會在結束任命之後,不得干涉其他各機構的工作。

由于科舉權所具有的公務員人事任免權,將必然導致精英內部的民主,完全避免了總理、議長等各機構的首腦的內部專制,他們無法對自己的下屬構成升遷上的實質性威脅,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下屬以要求他們完成非法任務,同時法律將規定這些公務人員在法律範圍內必須接受長官的命令(法官除外)。

人們可能會認爲這一制度設計會導致議會作用的下降,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樣的設置目的本身就不打算給立法、行政、司法任何一機構以過分的權力,以防止出現任何一權的擅權行爲,其目的在于防止出現像美國總統制這樣的超權力主宰者。

這一設計還有一層目的就是力圖改變晚清以來中國未能成功轉型,以至于政治領域一直徘徊在憲政與非憲政之間的狀態。前文已談及,晚清憲政轉型的唯一可能性是君主立憲制,但是現在這一類似晚清的條件已經不復存在,而完全照搬西方的憲政模式,一無可能,二無必要,但專權與分權之間的道路仍需打通。王國維先生在《殷周制度論》中早已借殷周制度轉型告誡我們:"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故知周之制度、典禮,實皆爲道德而設。而制度、典禮之專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爲民而設也。周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觀堂集林.卷十.史林二》)他指出一條重要的道理,就是制度解决的表像問題是政治,而真正産生效果的將落實到人們的日常灑掃中。中國在傳統的禮治模式下要向法治狀態轉變,完全變爲法治國實在不可能也不必要(我們不能小看5000年的文化基因,中國人幷不完全適應一切由法來統治的生活,但政治必須由法來統治),從生活層次上講應當是一種禮法混雜,各取精華的狀態。我們不能對社會進行理性設計(這裏所謂的理性恰恰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但政治上的設計還是可能的甚至是需要的。

上述政府組織形式首先必須由一部憲法來規定,這部憲法應當將政府各項權力的範圍十分清楚地界定,除此之外,還需要一些輔助性的社會自生制度,例如貿易自由、教育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輿論的力量將對上述各項政府權力構成極大制約,科舉憲政共和制度完全避免了政黨政治及其弊害,同時也避免了直接票决制可能導致的媚俗政治。科舉憲政制度是一種精英政治,由于産生精英的方式是平等的,一定年齡歲以上的中國公民都有參加考試的權利,從而成爲一種隱形民主的精英政治,同時輔以監督政府行爲的信息公開制度(議會、行政以及司法、監察均須在事後公開其行爲的完整過程,除了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特定程序不予公開)以及自由的傳媒,使得自由的社會必將對這種精英政治構成實實在在的制約和監督,最終使得政府真正成爲保護人權的必要存在。

今天的制度轉型既要避免復古(也根本不可能),又要避免將西方民主憲政意識形態化而重蹈百年前覆轍——主要要防後者,百年中國吃的就是這種虧。中國文化被破壞得花果雕零,社會道德淪喪到無以復加的地步,在這種基礎上實行全民參與票决的民主必然導致政治决策完全被利益集團把持,這將給社會帶來灾難。好在中國文化中的一些基本氣質依然存留在每個人的身上,共和觀念尤其不缺,相反,人們往往天然地討厭黨爭(然而在大民主下就剛好相反,只能分裂不能合作),因此,如果我們能够避免使用全民民主的方式達到憲政共和,爲什麽非要走西方人的路呢?西方憲政分權理論在中國語境下不應該僅僅被解釋爲分權制衡,同時還應該有强烈的共和意味,讓分權制衡與共和水乳交融,難分彼此,是中國學者解决中國問題應當考慮的問題。本文設置的制度帶有强烈的半君主立憲痕迹,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中國喪失君主立憲變革可能之後的一種返本開新、繼往開來之努力。

結語

1904年,清政府在大勢所趨下詔定廢除科舉制,1905年9月2日,延續了1300年的科舉制被正式廢除,從此科舉制在百年思潮中幾乎完全成了一個貶義詞,祖先留給我們的這項寶貴遺産被淹沒在百年亂政的殘磚碎瓦之中,真是"吳宮花草埋幽徑,晋代衣冠作古丘"!

今天,當我們再次面對世紀轉型之際,怎不感慨萬千!新科舉憲政制度在文化和政治上的這種貫通整個民族傳統和現實觀念的目的在于上承傳統,下開未來。 1905年廢除科舉之後,中國文化之根發生了重大位移,即原有的科舉制使得整個中國文化和社會以儒學經典爲基本精神、思想、實踐根源,其隨科舉制暫時終結之後,中國文化和政治在100年間的表像是根基盡喪,于是出現了一個暫時的百年斷裂帶。但是,近代以來最偉大的史家、國學大師(例如王國維、章太炎、錢穆、陳寅恪等)都不約而同地明確認爲未來中國文化與政治的本土根基將是中國本國歷史,可謂高瞻遠矚,其背後依然隱藏了儒家思想——雖然儒家思想不再是中國政治和文化的直接根基,鑒于中國近3000年歷史的精神氣質即儒家思想的原因,中國文化的精神氣質依然應當以儒家精神爲主。

這種位移是時勢所然,絕非强扭,而且儒家思想是一種包容性、彈性都很强的政治、社會理論,尤其重要的是,儒家思想首先源于制度本身(即宗周禮樂文明)。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完全可能如以前一樣通過融合异質文化中有益的制度文明而發展,任何一種大規模的文化轉型都需要長期的過程,儒家思想和文明可能也很難例外,輕言國學的死亡也許是缺乏遠見的。或許科舉憲政制度不但能够將异質文明中有價值的內容吸納進來,而且避免异質文明在中國水土不服的問題,同時科舉憲政共和制還將挽救國學中優良的文明成果不至于被湮滅,使得中國真正在自己的基礎上融入世界,又不至于被往死路上趕的西方文明拖入泥潭。

中國當代的制度轉型已經到達漸進式變革的瓶頸階段,法學家、政治學家們已經感到在任何一個領域的單騎突進式改革,不但無助于解决總體問題,即使其本領域問題也無法解决,甚至還會産生新的弊病。依愚見,社會墮落的速度與改革的速度正在賽跑,中國的漸進式變革壓力已經越來越重,以至于許多人對漸進變革的前景感到絕望。因此,如果我們不希望社會動蕩,那麽現政權就應當考慮進行實質性政治改革,這種改革當然不能再像原來康有爲、孫中山、毛澤東那樣鹵莽滅裂,而是要充分地研究改革方案與我們的社會、文化、歷史的體貼程度,同時對改革可能失敗的後果要作最嚴謹苛刻的估計,只有能够確保改革失敗也不至于釀成禍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著手整體改革。否則,寧可在漸進中求變求穩,將未來留給上帝而不作把握性太小的整體變革嘗試。

路漫漫其修遠兮,中國的憲政之路不知將走向何方……

2004/2/18,淩晨0:24初稿于京西漭瀟瀟齋
2004/3/1,淩晨3:00二稿後又有零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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