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互聯網管理及信息自由(霧谷飛鴻)

按:包括《美國互聯網管理》、《美國互聯網及信息自由》、《知情權和美國的知情權運動》等三篇文章。

美國互聯網管理


霧谷飛鴻

色情網站和內容

克林頓國務卿1月21日發表關于互聯網連接自由的講話之後,中國聽衆和讀者有的對美國國內的互聯網管理提出質疑。我們將就此逐一介紹。今天的主題是對色情網站的管理。

美國人民把言論自由視爲至爲重要的權利,無論是口頭、書面、還是在互聯網上傳遞,也不論言辭多麽冒犯,只要沒有直接損害他人的利益,政府都極難加以限制。即使對于那些下流淫穢的內容,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人民認爲自己會做出正確的判斷,用不著政府來說三道四。

在互聯網出現之前,美國法庭通常裁决"下流"(indecency)色情文字、藝術和視聽作品受言論自由的保護,但是"淫穢"(obscene)色情內容則要考慮到未成年人,因此不得置于公共空間,使得受衆喪失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利。因此,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法規禁止廣播電視行業在日間少年兒童收聽收看時段播出帶有髒話和淫穢內容的節目。

互聯網出現之後,色情內容的傳播一度呈爆炸性增長。對此,美國國會在1996年制定了《文明通訊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 CDA),出發點是限制網絡色情的傳播。該法禁止以下行爲:

"自覺地以現今社會(道德)標準顯然不能接受的方式,利用計算機互連服務,對特定的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發送,或以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可以觀賞的方式顯示,將性或排泄器官或行爲作爲內容、或加以描繪或叙述的任何評論、要求、暗示、提議、圖像或其他信息。"

此法經國會兩院批准、總統簽字生效之後,立即受到法律挑戰。在費城和紐約聯邦法院裁决CDA限制互聯網對未成年人傳播色情內容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原則之後,司法部長代表政府提起上訴。1997年最高法院以九票對零票一致裁决政府敗訴。大法官們認爲,對廣播電視節目的下流或色情內容施加限制的理由,是因爲受衆可能在無準備的瞬間就會聽到或看到節目,而互聯網則需要使用者經過一定步驟才能進入明示爲色情的網站或內容;而且,對廣播電視業者違規僅僅是行政處罰,而不像CDA按刑事犯罪論處。

後來政府多次立法,試圖在縮小管轄範圍的情况下逃過言論自由的緊箍咒。1998年制定了《兒童上網保護法案》(COPA),把所謂不良信息限制在商業行爲,幷且只影響設在美國的網站。但是還是被最高法院裁决違憲。

到目前爲止,只有一個法律,即《兒童互聯網保護法案》(CIPA)通過了言論自由這一關。它規定,凡是使用聯邦政府補貼的優惠上網服務(E- Rate discounts)的學校和圖書館,必須安裝過濾色情網站和內容的軟件。即使這樣,還得讓老師和工作人員可以繞過屏蔽,接觸雖然不雅但和教學、工作有關的信息。

政府企圖當婆婆,人民拒絕"被弱智"的較量還在繼續。直到今天,在美國互聯網上仍可以經過用戶自認符合年齡規定而登錄色情網站。有顧慮的父母則可以在家庭和子女使用的計算機上自行安裝防止孩子登錄色情網站的軟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最早的立法嘗試CDA所要懲罰的也只是內容提供者,而不是互聯網服務商。

至于兒童色情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和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一樣,美國幾乎各州都有立法,禁止製作、播放、分發、銷售兼或擁有兒童色情內容(一般而言指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的媒介産品,而且1982年最高法院針對紐約州一起兒童色情案件,裁决傳播兒童色情媒介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因此在互聯網傳播此類信息違法。

請繼續關注我們對美國互聯網管理其他方面的介紹,包括對恐怖活動、種族歧視等內容的管理和監控等。

網絡監控

中國政府和部分網民對克林頓國務卿1月21日關于互聯網連接自由的講話提出質疑:美國安全部門"無時無刻不在嚴密監控幷打擊互聯網恐怖信息",幷且可以"以反恐爲由竊聽民衆的電話通話內容、查看互聯網通信內容",她有什麽資格指責別的國家妨礙互聯網信息自由流通?對此作一簡要介紹。

通過信息流通渠道搜集罪證是預防犯罪的手段之一,與設置所謂敏感詞彙過濾"墻"、阻擋民衆發表和獲取信息風馬牛不相及,那是人民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享有的權利。但是這在美國涉及憲法第四修正案,除非有明確的搜查令,人民的文書受到保護的規定,是政府企圖擴權和人民保護自己憲法權利的爭議焦點之一。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初期,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反情報部門(COINTELPRO)曾經使用電話竊聽監控宣揚暴力推翻政府的組織、三K黨、美國納粹黨等激進團體,以及包括馬丁•路德•金的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等民權組織。1967年最高法院對Katz v. U.S. 和 Berger v. New York兩個案例的裁决,推廣第四修正案對文書的保護到電話等通訊記錄:如果不是合理的且有搜查令的,竊聽非法而且證據不得呈堂。

前有1963年肯尼迪總統被刺,後有上面提到的兩個高法裁决,國會在1968年制定《犯罪預防與街道安全綜合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 Act of 1968),其中2511(3)節授權總統在戰時對外國情報機構針對美國的敵對活動,以及試圖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犯罪活動,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因爲不得人心的越戰和尼克森水門事件,1974年12月紐約時報揭露了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違法竊聽行爲。1978年通過了《外國情報活動監視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 - FISA)和設立"外國情報活動監視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 FISC),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七名法官審核安全部門提出的監聽申請,只要一名反對即不得通過。

在9.11事件衝擊之下,國會于2001年10月匆匆通過《美國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擴大了安全部門對信息監控的權限(同時將FISC法官人數增加到11名)。2005年12月16日,紐約時報揭露布什政府從2002年開始繞過 FISC對美國公民的通訊進行監控,同月20日FISC法官詹姆士•羅伯特森辭職以示抗議。

圍繞著政府的信息監控是否侵犯第四修正案賦予人民的權利,政府和民間的博弈在不斷進行。布什政府援引1968年綜合法案第2511(3)節,認爲憲法授予總統在戰爭等特別時期以特別處置權。而民權團體則堅持未經法庭授權則對公民的監聽違憲。

2008年國會通過了FISA修正案。除了給通訊公司因爲向安全部門進行監聽提供方便的刑事免責之外,明確政府沒有FISC許可不得對境內公民進行監聽;FISC許可的對境外美國公民的監聽一旦其返回美國必須停止;外國人與美國公民之間的電話或電郵監控必須有FISC許可;緊急情况下可以提前進行監聽,但在一周內必須向FISC提出申請。特別是今後禁止政府啓用戰時授權超越現行監控法案。

這個法案從制定的時間起,就受到人權團體和部分國會議員的反對,認爲它賦予政府過大的權力。其中可以"提前進行監聽,但在一周內必須向FISC提出申請"已經被國會改爲"可以在FISC批准之前進行監聽一周,但必須在開始之前向FICA提出申請"。

政府的信息監控與憲法第一和第四修正案權利的較量還在繼續。奧巴馬剛剛發表的國情咨文指出:"在反恐問題上,保護我國人民和堅持我國價值觀幷非必須兩者擇一"。人們可以期待,自從愛國者法案以來擴展的政府權力將會面臨更大的挑戰。

互聯網仇恨犯罪

今天我們用一個案例介紹美國如何處理互聯網犯罪。

美國首例受到法律制裁的互聯網仇恨犯罪發生在1996年,定罪于1998年。

1996年9月加州大學爾灣分校19歲學生理查德•馬查多(Richard Machado)在學校公用計算機房給59名亞裔學生發出一份電子郵件,他以"X你媽"爲自己起名,在短短的100字郵件中,他咒駡亞裔給校園帶來犯罪,如果沒有亞裔學生學校會更受歡迎,他要亞裔滾出校園,否則將用其畢生之力追踪幷殺掉他們。

部分收到郵件的學生向學校計算機服務部門報告,工作人員根據發件地址碼找到馬查多,讓他離開。後來警方訊問馬查多,他表示發郵件的動機是因爲學校亞裔學生太多,抬高了學業標準,他只想嚇唬一下他們,沒有存心傷害的意圖。他同意參加幷且在公共論壇上道歉。

但是他沒在預定的11月25日出庭,而是未經同意開室友的汽車出逃。直到翌年2月6日從墨西哥入境美國時被捕。馬查多被控10項罪名,觸犯1968 年《聯邦犯罪預防與街道安全綜合法案》(見前一篇博文–美國互聯網管理之二:網絡管理)。1997年11月的第一次審判,因爲對他的郵件收件人調查當中,有9人表示不認爲自己受到嚴重干擾,陪審團9比3傾向于無罪釋放,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流審(參見"美國參考"電子期刊《陪審團庭審面面觀》)。

1998年1月的重審受到全國關注,因爲這可能成爲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因爲通過網絡有針對性地散發仇恨威脅而定罪的案例。重申過程中,更多的事情曝光。馬查多在1995年秋就曾用室友的計算機發過一份恐嚇郵件;後來個人經歷不順,姐姐遭搶劫遇害,爲此悲傷造成他學業成績劇降,被勒令退學,但是他向家人隱瞞,因爲他是家中第一個大學生。

辯護律師把馬查多描繪爲一個問題學生。他的郵件不過是在煩悶苦惱時的發泄,是網絡族常見的不禮貌煽風言論,頂多也就是褻瀆而已,不構成犯罪。公訴人指出馬查多的郵件不是無針對性的群發,而是發給一批真名實姓的亞裔,其中10人認爲是直接的死亡威脅。經過三星期的公審,2月13日馬查多被陪審團裁定2 項侵犯民權罪名成立。再加上偷盜汽車,被判入獄,拘押抵刑期實際服刑一年。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甚至包括騷擾、侮辱、挑釁的言論,或對其他種族或宗教團體的仇視和誣衊,只要不是直接針對具體人,沒有立即挑起事端。目前在美國,從形形色色的馬列毛主義共産黨,到各式各樣的極端團體如納粹黨、三K黨等,從宣揚世界末日到主張一夫多妻,都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活動。但是一旦帶有針對性、有立即挑起暴力事端之嫌,就可能構成犯罪。

美國互聯網與信息自由

民間信息渠道

如果按照西方常用來界定籍貫的辦法,我和冉雲飛是小老鄉,都出生在四川(現在重慶)酉陽。老鄉見老鄉,兩眼泪汪汪。我們沒見過,無從落泪,但是讀他的文章,對生養我們的山川父老的厚重親情,常常讓人心靈酸楚。

冉雲飛在博客上剛發表的《自由永遠是年輕的》裏面有一句話,恰恰就是我這篇短文所要說的:"美國等民主自由國家的互聯網是利民便民的利器"。

美國在互聯網上提供信息的民間機構有收費和免費的兩類。私人信息例如個人信用評級、涉及版權的圖書資料等可能收費;而公共信息都是免費的,它們檢索政府和機構的公開信息,也有的自行采集,根據需要分類向客戶或公衆提供。不僅美國公衆,地球村的每一個公民都可以利用。

本文介紹一個美國公共信息網站。

美國"城市數據網"(http://www.city-data.com/)是在伊利諾州注册的Advameg, Inc. 公司旗下42個免費社會網站的主打信息網。根據網絡分析公司Quantcast 2009年4月份的統計,該網站全美排名第99名,每月訪問量超過1400萬。其論壇留言每天超過15,000千條。美國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今日美國報》、CNN和紐約等各地電視臺以及超過一百本書籍介紹或引用過該網站。

該網站提供超過74,000個美國城鎮的地圖和包羅萬象的信息,包括房地産價格、貸款和銷售、地産稅等數據,居民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等,還有生活、收入、健康水平,失業率和犯罪率,以及氣象、地震、空氣質量、水質監測、橋梁道路等資料,當然還有必不可少的學校、圖書館、醫院、機場、電臺和電視臺等日常生活條件,爲人們選擇居住、工作地點或旅游提供參考。

舉個例子,該網站對弗吉尼亞州威廉王子縣(博主居住地)乾草市場鎮(1993-94年流産的迪斯尼主題公園選址)提供的資料有27頁,其中圖表32 幅,地圖5幀,參考索引和鏈接80條。重要信息包括:

–人口(2008年7月爲1,226人,以及性別、婚姻狀况、種族、教育水平、戶均人均收入、貧困狀况、職業分布、宗教取向、遷徙情况等)

–地理(經緯位置、海拔高度、面積、氣溫、降雨、降雪、濕度、陰晴、道路、通勤所需時間等)

–住房(中位房價、銷售量、新建房申請量、新房價位、購房貸款申請量、貸款額度等)

–安全與犯罪(持槍規定,年度各類案件,性侵加害人姓名住址及案情、火灾、風灾、地震等)

–文教(公立和私立大、中、小學,公立圖書館等)

–公共事務及其它(鎮公所、郵局、公職人員人數及工資、土地規劃、選舉傾向、政治獻金、醫院、教堂、墓地等)

隨手拈來幾項:它告訴你2009年第二季度這裏有101戶房屋交易,平均價格37.5萬美元;2007年戶均收入93,688美元(全州 59,562美元);生活指數117.9(美國平均100);收入低于貧困綫居民占4.3%(全國9.6%);非西語系白人占90.4%,黑人5.3%,西語系2.7%,混合族裔1.1%,其他0.7%;在20英里範圍內有三家醫院;30英里左右、學生超過兩千人的大學和學院七所;本鎮居民在地方政府工作的有8人(警察4人,其他4人),平均年薪46,137美元。

瀏覽之中,有一個意外:網站的資料包括居民哪一年爲哪個黨或個人競選捐了多少錢。發現一個多年未見的朋友赫然列名其中。我在美國訪問和學習期間的同窗、後來在華盛頓地區辦了一份爲亞裔服務的英文周刊(Asian Fortune)的發行人陳先生,2005-2006年向亞裔美國人行動基金捐贈了2,075美元、爲Mike Honda競選聯邦衆議員捐贈了1,750美元。

這些資料很多是在聯邦和地方政府信息公開法規定之下,由各級政府機構發布的,也有是一些專業團體、行業協會的調查統計數據,該網站將它們綜合整理在一起。如果你有意選擇一個居住、工作或開辦公司的地點,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美國第一部信息公開法律的制訂過程

從言論自由到信息自由,一個重要觀念轉變就是人民不但有表達信息的自由,而且有獲取信息的自由。和言論表達自由一樣,美國人民爲爭取獲取信息的自由權利也是一個長期、而且還在持續的奮鬥過程。

早在立憲辯論時,麥迪遜就于《聯邦党人文集》第49號中指出:"人民是立法的唯一源泉,他們訂立憲法,由此而産生分權之政府部門"。既然政府是人民設立的,授權來自人民,人民當然有權知道它們在做什麽,爲什麽要做,是怎麽做的,做的結果怎樣。

但是,一旦政府有了權力,就本能地想回避人民的監督。美國建國後將近180年才制訂《信息自由法》,而且來之十分不易。(雖然美國是世界上第三個將信息自由定爲法律的國家,但是比1766年就將信息自由寫進憲法的瑞典晚了整整兩百年。)

信息公開在美國政治生活中受到重視,除了麥迪遜所指出的人民與政府之間授權與被授權的基本關係之外,在現實當中還因爲它涉及憲政的基本原則:分權和制衡。

美國憲法建立了一個三權分立的架構,但是不可避免地有權力重叠的地方,比如總統提名和國會批准任命法官,總統的行政特權,國會在司法復議中的作用,特別是行政機構具有特定立法和裁决權力。這個問題在大蕭條和羅斯福新政時期變得嚴重起來:行政機構從16個增加到了51個。羅斯福看到了這個問題,指示司法部長設立一個專門委員會進行調研,以解决既要一個有職有權的中央政府,又要避免形成獨裁體制和中央計劃的局面。但是因爲美國捲入第二次世界大戰而沒有提上立法議事日程。

直到二戰結束,1946年國會通過《行政管理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APA),明確規定:1)行政機構向公衆公布其組織結構、管理程序和規章條例;2)公衆參與規章條例的制定;3)建立規章制定和行政裁决的統一標準和程序;4)確定司法復議的範圍。

 APA規定的行政公開範圍被公衆特別是新聞媒體認爲遠遠不够。1953年"美國報紙編輯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Newspaper Editors - ASNE)法律顧問、哥倫比亞大學新聞研究生院教授克勞斯(Harold Cross)出版"人民知情權:合法獲取公共檔案和會議記錄"(The People's Right to Know: Legal Access to Public Records and Proceedings)一書,成爲信息自由立法的經典著作。1955年加州民主黨衆議員莫斯(John Moss)據此在國會提案開放政府檔案。但是當時是共和黨人艾森豪威爾當總統,國會共和黨議員沒人和他聯署,該法案一直未能提交全體會議辯論。

1961年肯尼迪總統上任,他以"明確和現實的威脅"(指美蘇冷戰和核戰危險)希望記者自律,反對信息公開,《信息自由法》面臨巨大阻力,同時也引起媒體的憤怒。ASNE的"信息自由(法)委員會"大力游說,莫斯也在國會持續推動。但是要到1964年約翰遜總統以壓倒優勢擊敗共和黨高爾德沃特成功連任,部分共和黨國會議員才轉而支持政府信息公開。

國會新人、來自伊利諾州的共和黨衆議員拉姆斯菲爾德(Rumsfeld)加入莫斯陣營,聯合兩黨推動信息公開立法。拉姆斯菲爾德深受芝加哥學派弗裏德曼"選擇自由"經濟思想影響,批評約翰遜政府的做法無异于新聞管制,封殺公衆知情權。(深具諷刺的是,不到十年,作爲福特總統白宮幕僚長的拉姆斯菲爾德極力鼓吹總統否决 《信息自由法》的增强修正案,被國會反否决所挫敗;又過了二十多年,作爲小布什總統的國防部長,在9.11之後的反恐行動和伊拉克戰爭時期,他再次成爲公衆與政府在知情權較量中維護行政特權的代表人物。)

約翰遜總統壓根兒不喜歡記者們可以到政府機關來翻箱倒櫃的這個主意,討厭他們和政府的觀點唱對臺戲,他手下的所有部委首腦也都和他立場一致。但是參議院于1965年10月13日口頭表决無异議、衆議院1966年6月20日308比零通過了《信息自由法》,國會于6月22日將法案送到白宮。輿論壓力以及法案對行政當局所作的妥協,使得總統沒有動用"擱置否决"(即口袋否决,pocket veto)。但他還是拖延到法定十天期限的最後,七月四日國慶節,才在德州家中悄無聲息地簽字。熱衷交際、喜歡在簽署法案時將簽字筆送人的約翰遜連個簡單儀式都沒有舉行,甚至在日記中都沒有留下一個字。

國會花了將近十年時間、公衆特別是新聞界翹首以盼的劃時代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 FOIA)終于在1967年生效實行。

1966年的FOIA是一個妥協産物。它只涉及聯邦政府的行政機構,國會本身、司法系統和最高行政首腦–總統均不在其管轄範圍。它還賦予行政機構在决定信息公開具體內容上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此外申請信息公開的收費規定也給法案的實施設置了隱性障礙。一直到1974年FOIA修訂之後,公衆申請信息公開的數量才開始大幅度上升。我們將在下一篇介紹《信息自由法》的修訂以及相關法例。

有關《信息自由法》的英文信息請參見專題網頁:http://www.america.gov/foia.html

1974年《信息公開法》的修訂

美國《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是政府和公衆之間的長期博弈,它的修訂也是持續的、沒有硝烟的戰爭。

1972年6月水門事件發生,隨後偵查審訊過程中暴露出尼克松政府隱瞞真相的行爲,多名高官包括白宮幕僚長和司法部長獲刑入獄,1973年8月總統黯然辭職。在這種情况下修訂《信息自由法》對行政當局之不利可想而知。

1966年林登•約翰遜總統萬般無奈簽署美國首部《信息自由法》,次年生效,但是政務公開依然障礙重重。例如,卷宗裏如果混雜一份屬于不能公開的檔案,往往就把整個卷宗列入保密範圍。而檔案是否公開則由行政機構决定,公衆乃至法庭都無權質疑。申請人必須具體指明申請公開的文件名稱,而政府機構又以各種理由不提供文件索引。複印文件費用每頁1美元、搜索時間每小時7美元,使普通民衆望而生畏。答復時間緩慢,使新聞媒體對索取資料興趣闕如。甚至出現申請人訴訟獲勝後再次申請同類信息,還要重複啓動訴訟程序的怪事。

經過一系列聽證會之後,衆議院于1974年3月14日以383票對8票的懸殊票數通過《信息自由法》修訂案。主要內容是對處理申請、申訴和訴訟的時間設限;申請人勝訴則應補償其合理的律師費和其它費用;行政機關必須提供檔案索引,幷公布執行《信息自由法》的年度報告。特別是,在法庭不采納政府提供的檔案密級確認函的情况下,必須由法庭閉門審閱對該檔案進行甄別。

參議院在5月30日以64票對17票通過自己的修正案。除了衆議院的內容外,還加上了含有機密文件的檔案卷宗內非機密文件應予公開;處罰隱匿文件的政府雇員等。

8月9日,尼克松辭職,副總統福特接任。8月20日,福特給國會發函表示反對《信息自由法》修正案。時任白宮幕僚長的是當年參與制定《信息自由法》的拉姆斯菲爾德,副手是後來做副總統的切尼,他們都力主總統否决該法案。

10月初參衆兩院不顧總統可能的否决分別投票通過兩院聯合版本。和當年約翰遜一樣,福特總統在法律規定批准與否的最後一天做出决定,不過不是萬分不樂意地批准,而是鋌而走險否决該法案。衆參兩院在休會後于11月20和21日分別以371票對31票和65票對27票推翻了總統的否决。《信息自由法》從此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現在包括外國人在內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查閱美國政府信息。工作人員爲你搜索文件的前兩個小時免費,複印文件頭一百頁免費。每年申請數量超過四百萬件,聯邦政府投入人力物力費用超過三億美元。另外州政府、地方縣市政府也提供類似服務。

有關美國《信息自由法》的許多情况,可以從美國國務院中文網站《美國參考》的專題網頁獲得,請見:http://www.america.gov/mgck/foia.html

任何人想要獲取美國政府的信息,請登錄下列網址:http://www.fcc.gov/foia/

知情權和美國的"知情權運動"

近代美國新聞界信息自由流通的概念,源自二戰後期美國報紙編輯協會設立"世界信息自由委員會",意圖防止戰爭期間高漲的國家主義在戰後成爲信息自由流通的障礙,向世界傳播"出版自由有助于防止獨裁和戰爭"的思想。到1945年美聯社的庫珀(Kent Cooper)首次使用"知情權(Right to Know)"一詞。

二戰結束之後,美國新聞界一度信心滿滿,因爲杜魯門總統撤銷了戰時新聞審查辦公室。人們幷沒有把總統關于科學信息保密的行政命令當回事,認爲原子能遲早將不是秘密。很快,冷戰開始幷不斷升級,政府對信息發布制定了"絕密、機密、秘密、限制和非保密"五級嚴格規定,違規者將被控對國家"不忠"而遭到解雇甚至起訴,記者采訪越來越多地被官員以保密爲由阻擋在外。

美國人發現,向世界傳播出版自由/信息自由的思想,還得從自己家裏做起。報紙編輯協會將"世界信息自由委員會"的"世界"兩字去掉 。1951年,擔任該委員會主席的帕勃(James S. Pope)請協會義務法律顧問克勞斯(Harold L. Cross)撰寫一部推進"知情權運動"的行動手册。
1968年9月26日,在白宮內閣會議室,約翰遜總統提名《華盛頓郵報》編輯J•R•韋金斯擔任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AP Photo/Charles Gorry)

1968年9月26日,在白宮內閣會議室,約翰遜總統提名《華盛頓郵報》編輯J•R•韋金斯擔任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 (AP Photo/Charles Gorry)

長期從事律師和新聞教學的克勞斯花了兩年時間,查閱大量資料,寫出 《人民知情權:合法獲取公共檔案和會議記錄》一書,後來又兩度修訂,成爲知情權運動的"聖經"。在大多數人尚無獲取政府信息是合法的概念、也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時代,克勞斯論述了知情權的憲政依據,聯邦、州和縣市各級政府公布檔案信息的情况,研究了有關法規,與司法有關和無關的政府記錄和會議文件,爲知情權運動提供了行動指南。

經過克勞斯,帕勃和他的續任、《華盛頓郵報》的韋金斯(J. R. Wiggins)的不懈努力,在全國46個州和四個大區建立了信息自由委員會分會,配合其他新聞和記者團體游說國會,1955年由加州民主黨衆議員莫斯建議國會成立了專門的小組委員會,推動信息自由立法。又經過了十多年努力,國會終于在1966年通過了美國第一部信息自由法,同時在各州和地方政府也紛紛制定了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爲美國信息自由的持續進步奠定了基礎。

附錄:克勞斯簡歷——1890年出生于紐約,畢業于康奈爾大學,1911年取得紐約州律師執照,專長于誹謗和版權法,1922年擔任紐約先驅論壇報首席律師。此間在哥倫比亞大學講授誹謗法兩年,1931年擔任副教授。從1937年起不再執業律師,成爲哥大新聞學院專職教授。1943年,中國中央政治學校在哥大支持下在抗戰時期陪都重慶建立新聞學院,克勞斯擔任研究生院院長,在重慶工作生活了一年。後來擔任哥大新聞研究生院副院長直到1950年退休。退休後受聘擔任美國報紙編輯協會義務法律顧問,1958年因爲健康原因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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