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扣“禁書”,依據在哪里(南方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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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扣"禁書",依據在哪里

作者: 《南方周末》特約撰稿 楊整 發自廣州

一位學者購自香港的多本學術著作,在進入廣州時,被海關認定是違禁印刷品。當這位學者要求海關公示禁書目錄及具體依據時,海關稱這是保密的。

沒有公開的內部文件,能不能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這位學者和海關打上了一場官司。

不少人有過這樣的經歷,從海外購買的某些書籍,在進入中國海關時,却因涉嫌違禁印刷品被查扣。大多數人選擇了接受,但知名學者馮崇義選擇了打官司。

這位學者持中國護照,現爲澳大利亞悉尼科技大學副教授,中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開大學兼職教授。


禁書目錄是保密的

6月5日上午,學者馮崇義在從香港進入廣州天河車站海關的例行檢查時,被海關工作人員查扣書籍。被查扣的是11本購自香港的學術著作,包括《解構與建設》、《燭盡夢猶虛——胡耀邦助手林牧回憶錄》、《胡耀邦與中國政治改革》等。海關的查驗記錄稱所扣留的書籍涉嫌違禁印刷品。

馮崇義向海關工作人員解釋,這些書均是香港正規出版社的合法出版物,這些書大多是由中國國內學者撰寫或編著的中國現代史研究著作,只是因爲各種原因在港臺地區出版。而且對自己專業研究工作非常重要。

2小時後,溝通宣告失敗。馮崇義當即追問海關工作人員,誰定的"違禁印刷品"?哪些書籍屬"違禁範圍"?"海關審查書籍"是否合法?公衆從何處知道具體的"違禁"內容?

海關工作人員解釋:哪些書籍屬"違禁範圍",由"有關部門"决定,海關內部掌握。據南方周末記者從海關內部人員瞭解,在海關入境現場重點查驗房有一份內部的違禁印刷品目錄清單,查獲可疑書籍時,工作人員可將書名輸入電腦查詢核對。但該查禁目錄即使對海關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員,都是保密的,更遑論對外公開。

一個半月之後,馮崇義再次來到廣州天河車站海關交涉。最終,他要回了4本,但其餘7本書仍被查扣。

湖南長沙《晨報周刊》文化版編輯袁複生與馮崇義有同樣遭遇。7月底,袁複生獲邀參加香港書展,在書展上淘到了《拒絕遺忘》、《江戶四十八手》等4本書。在進入廣州海關時被查扣。袁向海關人員解釋,《拒絕遺忘》在1999年就已由汕頭大學出版社在內地出版過,只是數量少比較難買到,完全屬合法出版物。但海關仍以查扣禁書處理。

保密的內部規定可否作爲執法依據?

溝通無果後,馮崇義把廣州天河車站海關告上廣州市中級法院,要求海關撤銷收繳决定幷公開道歉。

此案在10月14日開庭,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海關扣書行爲有無法律依據?海關審查禁書的具體標準到底是什麽?有否公布于衆?

原告馮崇義認爲海關審查書籍內容屬于越權行爲,海關法第二條中所提及的政府授予海關權限幷沒有包括對出版物內容的審定權限。原告還提到,海關也沒有公布具體的審查禁書標準和清單,讓公衆明白哪些屬于違禁印刷品。

廣州天河車站海關在答辯狀中稱,此案中所收繳的7本書均明顯含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性內容,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以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中所列的禁止進出境物品,海關是依法予以收繳。

但馮崇義認爲,海關的收繳清單上幷沒有查明和告知,他的書違反了何種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規。他認爲,廣州天河車站海關所作的收繳清單缺乏對禁止入境事實認定的依據,其做法違背了行政執法"行爲有據"的基本原則,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應予判决撤銷行政行爲的情形。

他還認爲,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中對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有過定義——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當屬違禁印刷品。但什麽是違禁印刷品,應該有個公布于衆的目錄,否則公衆無從遵循。而現在,海關查扣"禁書"的目錄却是秘密的內部規定,這有違法治國家"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基本法治原則。當前中國的法律框架,是不支持這種權力濫用的。
 
國內獲獎作品被海關認定是"色情淫穢書籍"

調查中發現,福建青年作家陳希我遇到的情况更爲奇特。2007年12月,臺灣一家文化公司出版了陳希我的小說集《冒犯書》繁體中文版後,給他郵寄了12本樣書。
福州海關查扣了樣書,稱繁體中文版的《冒犯書》屬淫穢書籍。

陳希我詢問海關:"判定《冒犯書》爲色情淫穢書籍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麽?"福州海關答復:"海關印刷品監管審查具有涉密性和特殊性,具體依據無可奉告,海關歷來都是這麽做的。"

其實,《冒犯書》早在臺灣出版之前已由人民文學出版社公開出版。值得一提的是,繁體中文版《冒犯書》中的10篇小說,均在《人民文學》、《收穫》、《花城》、《天涯》等大陸知名文學刊物上公開發表過,書中的7篇小說還曾經獲過"華語文學傳媒大獎"提名獎、福建省"百花獎文藝獎"等多種獎項。

2008年初,陳希我將福州海關告上法庭。

讓陳希我失望的是,案件一審二審都判其敗訴,他的小說集《冒犯書》被判"宣揚了淫穢行爲"。不僅如此,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在審理案件時,均以"涉及國家機密"爲由不公開審理。

陳希我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表示,雖然終審敗訴,但他還會繼續申訴。同時,他已于8月初致函全國人大,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够對保密法修改起到借鑒意義。

北京市高院曾認爲海關禁書無據


馮崇義的官司勝敗難卜,陳希我的官司已經敗訴,而有同樣遭遇的律師朱元濤曾經打贏過這類官司。

7年前,北京律師朱元濤從香港帶回《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延安整風運動的來龍去脉》一書,在北京機場海關過關時被查扣。他在北京二中院起訴了首都海關。此案被稱爲首起海關審查違禁印刷品引發的訴訟。

朱元濤一審敗訴後上訴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二審判决指出,首都機場海關所作的行政處罰决定書缺乏對禁止進境事實認定的依據,其做法違背了行政執法"行爲有據"的基本原則,判處首都機場海關撤銷查扣决定,朱元濤勝訴。

除了勝訴的結果出人意料之外,北京市高院還在審理階段查明了一個關鍵事實——對于印刷品進出境問題,海關總署從未根據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幷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及公布禁止進出境印刷品的名單,僅有內部網站上的禁止進境印刷品目錄爲據。

朱元濤以爲,憑著這一紙已經生效的終審判决,他可從首都海關拿回被查扣的《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一書。但兩個月後,北京市高院又對此案作出了改判,重新維持了首都海關沒收該書的行政處罰。

七年後的今天,違禁印刷品的名單依然沒有公之于衆。

媒介法學者,中國傳媒大學教授魏永征教授指出,對于海關那些比較模糊和粗疏的規定,人們有理由要求相應部門公布具體標準,甚至違禁物品目錄。

他認爲,海關對出版物的查禁顯得缺乏嚴格程序。雖然也有專職人員審讀、領導審批的手續,甚至還報告了海關總署。但是,出版物是一種精神産品,它的內容是否合法需要嚴格鑒別,往往涉及許多專業學問,幷不是普通的海關官員所能勝任的。

他還認爲,對具有有害內容的出版物實行限制,禁止濫用出版自由的非法行爲,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中國政府業已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也有規定。但是這種限制,必須符合法治原則。實施限制的公共權力必須依法授予,限制的項目和標準必須以法律明確規定幷公示,公民的行爲法無禁止即自由。中國法律也已明文規定,一切法律、法規都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內部文件不能作爲制裁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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